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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完善

2016-10-11

方圆 2016年1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制度

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起诉裁量权,体现了“儿童权利最大化”、“非刑罚处理”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重大进步,也是多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积极探索和经验总结的成果转化,有利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特殊预防的积极效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积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凸显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不断探索,进一步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制度运行概况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积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河南省而言,2013年至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对110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占未成年人受案总数的9.22%,考察期满后不起诉417人,起诉10人。具体来看,有以下特点:1.从适用对象的情况看,具有“四多”。一是共同犯罪多,占被附条件不起诉总人数的55.6%;二是农民、学生多,分别占40.7%和34.66%;三是侵财犯罪多,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类犯罪占半数以上;四是多数无前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无前科、系初犯,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仅占0.18%。2.从结案方式看,以不起诉为主。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 97.66%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被作出相对不起诉,仅有2.34%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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