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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行业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2016-10-11张静妙侯少杰曹淑服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监管对策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

张静妙 侯少杰 曹淑服

【摘要】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平台数量不断激增。与此同时,大量P2P平台出现倒闭、“跑路”等严重问题,直接威胁到该行业的健康发展。P2P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起源于英国,本文结合英国对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对中国P2P行业的风险和监管进行分析,提出了五条监管对策:设置准入门槛、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平台的测评、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尽快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和破产后备制度。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风险

一、从“e租宝”说起

一年多以来,“e租宝”可以说是国内风头最劲的P2P企业,2014年7月上线,发展迅猛,截止2015年12月7日,短短一年半时间,“e租宝”平台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

什么是P2P呢?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意为“个人对个人”,是一种独立于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借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2005年最早出现在英国, 2007年传入中国,在中国疯狂发展。由于缺乏监管,行业准入门槛极低,近年来P2P网贷行业的问题不断涌现,出现了不少以诈骗为目的的P2P平台。截止2015年12月国内共有1302家P2P平台死亡,668家跑路,涉及金额巨大。2015年12月8日,“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调查。201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e租宝”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案定为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依法批准逮捕21人。

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被套走大量的投资本金,“非法集资”引发了大众对网贷行业的质疑。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网信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前段时间发生的“e租宝”、中晋系案件,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给有关群众带来严重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二、我国P2P行业现状及风险

P2P网络借贷2007年进入我国,凭借其多个优势而受到投资者的喜爱,从当初屈指可数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近两千家。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改革的促进是显而易见的,小额投资人接触到了远高于银行存款的低门槛理财产品;蓬勃的互联网金融让传统的站着赚钱的金融机构产生了深深地危机意识,不得不考虑转型;很多从其他途径无法借钱的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金融解决了燃眉之需,不用去涉足高利贷。但由于缺乏监管,伴随着P2P行业持续火爆的行情,是不断地传出的网贷平台跑路的消息,这些消息犹如不定时的炸弹,吸引着投资人的眼球。

目前我国 P2P 行业普遍存在以下几大风险:1.立法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出生于草根的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的监管思维,也让政府在态度上一直模糊不清。2.缺乏监管带来的违规操作风险。在我国设立 P2P 网络贷款平台只需在通信管理,工商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获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即可,极易造成贷款用途无法监管和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于是大量P2P平台偏离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定位,转而设立资金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并从中赚取利差,构成非法集资。3.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信用风险。很多P2P平台为吸引投资者,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及收益前景,在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透明、弄虚作假的现象,加剧了投资者的资金风险。4.投资者风险。目前多数P2P平台缺乏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往往蒙受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近一年来此起彼伏的跑路风潮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三、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

英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走在了世界前列,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阶段性转变。P2P网络借贷早在2005年就在英国开始出现,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政府却一直未授权相关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为了获得公众信任,英国的P2P行业主动成立了自律组织,即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 P2PFA),行业自律监管成为了推动英国P2P借贷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直到2014年3月,金融行为监管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方式发生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成为了世界第一部P2P行业法案。此项监管规则在借贷类众筹方面建立了以下七项规则:第一,最低审慎资本标准。第二,客户资金规则。客户资金须由第三方单独存管。第三,平台倒闭后的借贷管理安排。平台倒闭时,应当对已存续的借贷合同继续管理。第四,撤销权。要求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无需说明理由及缴纳罚金。第五,信息披露制度。平台须公平、清晰、无误导的告知投资者其商业模式等内容。第六,争端解决机制。平台应当自行建立正式的投诉程序,并将投诉程序的有关细节公布在平台网站上。第七,信息报告制度。平台须定期向金融行为监管局提交如下报告:财务报告、客户资金报告、投诉情况报告,定期投资报告等。

可见,英国对P2P行业的监管,其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对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同时,完善的破产后备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进一步控制了全行业的风险、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四、我国P2P行业监管对策研究

伴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频发,监管层持续重拳出手整治。2016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新成立普惠金融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网贷等。继去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之后,2016年4月27日,一行三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表示,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基于前文对于我国 P2P 网络借贷现状与风险的分析,结合国外监管经验,提出五条监管对策:

(一)设置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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