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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被告判赔2100万

2016-10-11

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宣判环保法首例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这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振华公司位于德州市区内,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玻璃制品等。2013年11月到2015年2月期间,振华公司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255吨、氮氧化物589吨、烟粉尘19吨。德州市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厅曾五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3月,德州市环保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在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7月20日,德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开了个好头

无论是建设项目开始之前,还是污染已经产生以后,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真正能够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与污染行为进行对抗的力量。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的一审宣判,终于将大气污染纠纷的解决纳入到司法框架中,这无疑具有标杆意义。此前,由于有大量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无法建立直接的逻辑关系,从而无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针对污染发起具体的诉讼,或者受害者根本不具备诉讼资格。为此,长期以来环保人士都在呼吁公益诉讼,以及呼吁降低环境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资格。

好在最近一次环保法的修改,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成功纳入法律,更引入了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突破。而本次诉讼要求振华公司赔偿2198.36万元,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终于让民间环保组织参与诉讼照进现实。在这次诉讼中,企业被判罚的赔偿额度也值得玩味。2015年各地环保部门罚款42.5亿元。平均每起事件的行政处罚额度不到4.4万元,除此之外,2015年的个案罚款数额最高为208万元。从罚款的金额来看,违法的成本实在难以对企业构成真实痛感。而本次高达两千余万元的赔偿额度,无疑对污染企业构成了极大压力。可以说,本次诉讼将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里程碑,也是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新起点。民间组织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值得期待。

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如何被复制

这起事件对于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推动和加强雾霾治理与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那么这种雾霾公益诉讼该如何被复制?条件无非有二:一是环保公益组织的热情与主动,二是司法部门的公正判决。

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能够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被限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数量依旧相对有限。同时,在雾霾污染事件中,或多或少有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也会影响到司法部门的态度。不少污染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即便造成了严重污染,当地职能部门也往往选择罚款了事。地方保护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保公益诉讼的出现,乃至有伤公益组织的热情。

可以想见,伴随着环保工作特别是大气污染治理的深入,环保公益诉讼只会越来越多。要让全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的样本价值被复制,或者说让雾霾公益诉讼能够顺利接踵出现,当下最迫切的仍是激发诉讼主体的热情,增加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益组织数量。与此同时,还应深化改革,打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让司法机关能够自主公平地行使职能。如何远离那一团灰蒙蒙的空气?全社会的参与依旧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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