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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重蹈“大革命”覆辙吗?

2016-10-09康子兴

中国图书评论 2016年9期
关键词:大革命舆论法律

康子兴

1898年,戴雪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开设了一门讲座课程。在接下来的六七年中,他继续在牛津大学讲授这门课,讲座的主体内容、结构框架都保持不变,不过做了一些增补删削。1905年,他将这一系列讲座整理成书稿出版,并有意保留了讲座的形式。著作的题名为:“论十九世纪英国法律与公共舆论之关系的系列讲座”(犔犲犮狋狌狉犲狊狅狀狋犺犲犚犲犾犪狋犻狅狀犅犲狋狑犲犲狀犔犪狑犪狀犱犘狌犫犾犻犮犗狆犻狀犻狅狀犻狀犈狀犵犾犪狀犱犇狌狉犻狀犵狋犺犲犖犻狀犲狋犲犲狀狋犺犮犲狀狋狌狉狔)。1913年,他为再版的著作增加了一篇长篇导论,评述20世纪初英国法律发展与公共舆论之间的关系。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近20年的时间里,戴雪反复言说和讨论着英国法律与公共舆论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醒他的听众和读者去注意这个在法学领域经常受到忽视的主题。即便我们很难断言,这个问题主宰了戴雪此阶段的法学思考;但我们可以确信,他必然极为清楚地意识到此问题在这个特定时代的重要性。

在西方的法哲学传统中,思想家多致力于讨论立法者的智慧、法律的性质及其依据的理性原则[1],却少有人关心社会的“公共意见”(或舆论)。戴雪一反常理,在方法论上剑走偏锋,长时间地费心研究英国立法实践与公共舆论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原因何在?意图为何?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又具有怎样的理论意义呢?

一、“革命”的危机:回顾19世纪

戴雪在这一系列讲座中讨论了英国法及公共舆论在19世纪的变迁。但他一再强调,这部作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历史”著作。他无意考据英国法律或公共舆论的历史,而是致力于发掘两者间确切的关联,即要将“过去百年间英国法律的发展与英国思想进程联系起来”。他的研究甚至是着眼于未来的:在对过去和当下的法律变革做出评述的同时,还“不得不推测眼前发生的诸般事件的趋势与结果”[2]。既然如此,是什么原因让他问道于历史呢?19世纪对他又具有何种特殊意义?

在1913年写就的“导论”中,戴雪提出了他的担忧、警戒和希望。我们可以从中觉察到他多年以来殚精竭虑思考与研究的问题。

戴雪注意到,自1688年光荣革命以来,英国的立法一直受到公共舆论的控制。从趋势上来看,公共舆论对立法的影响越发直接与迅及[3]。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英国的立法舆论由自由主义转向集体主义(或社会主义)。与此同时,英国社会和政治的民主化则越发深入。经过1832年、1868年、1885年历次宪法改革,议会选举权逐步由贵族扩展到中产阶级和独立户主。其政府由贵族政体转变为民主政体。民主精神也在社会中深深扎根,人们普遍认为“最好的政府是多数人的意愿最终决定立法进程的政府”[4]。

由于特殊的原因,民主与社会主义在20世纪的英国相互交织。自19世纪末开始,社会主义取代功利自由主义,成为立法舆论的主流。然而,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冲突,甚至存在根本上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张力尽管尚不为人知,但迟早要“产生最严重,而且很可能是最残酷的现实斗争”[5]。戴雪自社会与政治理念的矛盾中洞察到了巨大的危机。

社会主义的某些缺陷和民主政府的缺点很可能灾难性地结合起来,从而对英国造成毁灭性的损失。当前的立法舆论要求进行社会改革。然而,任何伟大的社会改革都应该在最优秀、最公正的专家指导下,审慎地一步步缓慢进行。这一点在民主社会却难以实现。民主强调民众的意愿,“只要人民(不论数目多少)有所欲望,他们就应该获得想要的一切,而且应该迅速地获得。”[6]也就是说,民主社会的天然缺陷会让激情裹挟一切节制、理性和审慎;缓慢、渐进的社会改革进程将会被民众的意志和欲望冲毁。另一方面,虽然民主立法具有与公共舆论和社会条件保持一致的优势,但社会主义者的智性傲慢却会使立法无视现实的公共舆论和人民的意志。他们认为自己比英国选民更了解何为英国人民的利益,从而将完全背离人民真实信念的改革计划强加给选民。社会主义式改革很容易借助公共利益之名,强制推行其计划,毫不顾及现实的社会条件。这两种谬误都可能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7]当它们交融在一起,彼此支持时,计划中的社会改革将会不可控制地演变为暴烈革命。

戴雪关于潜在危机的论述处处体现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子。他一直将对英国法律的思考置于一种比较的视野之下。在这部著作中,英国与法兰西之间法律、社会条件,甚至民族特质的对照几乎无处不在。托克维尔备受戴雪推崇,他关于法国大革命的分析自然也为戴雪提供了理论启示。在戴雪所处的时代,英国的社会境况与托克维尔笔下的法国民情颇有些相似:改革热情高涨、社会民主化[8]与行政集权[9]高度融合,对底层社会苦难的同情、仁慈与博爱的情感迅猛发展,对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和社会改革给予了有力支持[10]。在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当中,民主政府与社会主义法律手段相互砥砺,点燃了最炽热的革命火焰,并产生了恐怖的暴政。

通过对20世纪初期所立法律[11]的分析,戴雪注意到英国正在创立一个与法国行政法十分类似的体系[12]。这些法律无疑是19世纪晚期以来集体主义立法舆论高涨的结果。结合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冲突,这些社会主义性质的立法正是一个警示:英国社会和法律的变革是否会步法国大革命之后尘?英国法是否具有某些特定的品质,足以抑制民主的狂热和社会主义的傲慢,使得社会改革能够缓慢、审慎推进,避免革命之风险?

戴雪预见到日益迫近的危机。革命的危机迫使他重新反思英国法律,尤其是英国法如何应对变革这一问题。在戴雪的系列讲座中,他无意讨论正义理念、法律概念这些至为根本的法理问题,也无意论述英国宪法的基础、内涵与构成(如《英宪精义》),他关注的是英国法律实践的一个具体环节———立法。任何法律的诞生、废除、修订皆依赖于立法。立法决定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走向,也直接决定了其社会的状态。无论国家法律要保持稳定,还是要发生变革,以及如何变革都与立法直接相关。不仅如此,戴雪还将研究的主题限定为19世纪的英国立法。

19世纪无疑是英国历史上最伟大辉煌,也最复杂丰富、最具深远意蕴的时代。英国在19世纪成长为自由贸易的世界帝国,确立了新的世界体系法则[13]。对于英国法律而言,英国的社会变革是相较其帝国功业更为重要的方面。工业革命展现出巨大的能量,极大程度地改变了英国的生产方式、自然景观、社会组织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生活,甚至政治地理。新的财富阶层诞生,社会权力结构发生变易。工业精神与机械主义的人性理论与社会哲学联系在一起。工业革命既有其蓬勃的活力,又具有特定的粗鄙庸俗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社会,使贫穷等社会苦难与之相伴相随。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情感、思想亦随之发生变化。当代史学家马丁·威纳曾以1851年首届世博会为界将英国社会的一般精神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对工业精神以礼赞推崇为主,后期则以批判驯服为主。依据戴雪的分析,19世纪英国的立法舆论也存在类似的状况:到19世纪后期,立法舆论由边沁的功利自由主义向集体主义转变,体现了对工业革命展现出的消极影响的反思。

在戴雪的论述中,19世纪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时代。根据法律和公共舆论的变迁,他将19世纪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一段更长历史的延续,向前勾连起了光荣革命;后一阶段则继续延伸到20世纪。在他的理论视野中,“十九世纪”其实代表了由光荣革命所确立的政制法律传统。戴雪之所以将研究内容限定在19世纪,原因有二。首先,出于权宜的考虑,通过对近一百年的描述就足以勾勒出近代英国法律变迁的全貌,无须一直追溯到1688年。第二个原因更为重要,并且使第一个原因成为可能:自光荣革命以来,英国主要的法律变革都发生在19世纪。在世界史的意义上,欧洲其他国家也像英国一样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社会变革。法国大革命像宗教战争一样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14],共同的社会变革无疑为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革命的烈火炙烤着欧陆大地的时候,19世纪的英国社会、法律、政制虽然从未停止变革,但它却享受着和平、繁荣与伟大。当我们聚焦于社会与法律的变迁时,19世纪的英国显得尤其不同凡响:它的法律具有一种包容、适应社会变革的品质,这种品质在光荣革命中就曾得以展现,在此之后又延续了下来。然而,这些品质是否足以应对潜藏在19世纪末社会主义立法舆论中的危机呢?这一问题意识促使戴雪进一步反思英国法律变革的内在机理,回顾19世纪的法律变迁。

戴雪对研究主题的选择凸现了他的问题意识。既然戴雪对英国法的思考从未逃离比较的视野,处处以法国的境况为其思想背景与参照物。所以,戴雪在很大程度上接续了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人开辟的理论传统。在这一思想脉络中,英国被当作理想的政治法律模型:它的政制实现了权力之间的制衡;它的法律实现了古老起源与现实条件的完美融和;它具有法律与风俗之间的完美一致;它的商业与法律共同塑造国民美德、成就其功业;其社会阶层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而非彼此分化孤立……孟德斯鸠力图从英国法中洞见到“自由”的精义,以救助法国专制之弊病。托克维尔则努力自英法的对勘中关照到法国革命的原因、理想的社会结构,以及贵族精神在民主时代的使命。这些问题均蕴涵了对政治法律秩序之基础的拷问。戴雪的问题意识与之一脉相承,他对19世纪“法律史”的反思则要以英国为分析案例,在与法国的对照中洞悉“大革命”的社会原因,从而洞见英国法律精神的独特面相:英国法的变常之道。他的问题意识虽然聚焦于英国法的一个具体方面,但却要基于对英国法律精神的整体理解,从而具有重大的法哲学意义。

二、英国的“立法舆论”:历史中的法律

大卫·休谟注意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奇妙之处:“众人如此容易地被少数人统治着,他们竟能压抑自己的情感和激情以顺从统治者。”[15]由于被统治者人数众多,力量的优势永远属于他们,那么政治统治是依凭什么实现的呢?正是意见(Opinion)为统治者提供了支持。力量既可以选择服从统治者,也可以选择对抗统治者,甚至推翻统治者。力量要转化为政治行动则有赖于人的意见。由此,休谟将政府的首要原则归纳为意见。“政府完全建立在意见的基础之上。这一准则既适用于最专制最军事化的政府,也适用于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16]

在历史和社会关系上,意见是一个中间体,它像桥梁一样连接起政治秩序与社会条件、法律关系与财产等物质关系。意见具有多元、可变化的特点,因此它可被塑造、被教育。于是在另一方面,它又连接起哲学思考、永恒的理性秩序与民族的一般精神和风俗习惯,连接起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精神品格与历史现实。

休谟为戴雪准备了理论工具,亦在方法上予以启发。“确实,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制度的存在与变迁无时无刻、无处不在地依赖人类的思想和感情。”[17]戴雪在讲座伊始便引用休谟的论述并以之作为出发点。美国南北战争废除了奴隶制,实现了美国在宪法上的统一。此事关系重大,对美国和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素材。戴雪以此为例[18]来论证休谟所言不虚,由此得出结论:我们有十足的理由认为,根本上是意见主宰立法。[19]

“公共舆论决定一个国家的立法,这种论断意味着法律的制定或废除依据的是该国居民的意见或意愿。”但戴雪发现,此原理并不能用于描述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似乎专属于19世纪的英国。戴雪界定了“立法舆论”的概念:它旨在简要地描述一个特定社会中的普遍存在的信念,表明法律的存在是有益的,因此应该得到守护,或者是有害的,因此必须加以修正或废除。这一概念道出了英国法的特殊品质,其原因有三。

首先,在许多国家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舆论”。在这些国家中,民众缺乏对政治的公共参与,从而也缺乏对政治和法律的自我理解与反思。他们“更多的是被习惯影响而不是思想”[20]。这些习惯规则根源于特定社会条件下的需要,甚至根源于古代立法者的理论思索。在19世纪的英国哲人看来,许多东方国家(如密尔笔下的中国)陷入停滞状态,就是因为其行为受传统习俗的制约。这些延续几代人之久的传统或本能情感厌恶改变,完全不同于19世纪和20世纪英国的立法舆论———它要求对国家的法律进行持续的改进。

其次,在很多地方,法律与制度的变革取决于少数或某个恰巧位高权重之人的意见,公众意见毫无位置。俄罗斯彼得大帝变法改制、普鲁士腓特烈大帝立法,乃至英国专家为印度殖民地的立法皆与公共舆论无关。

最后,由于缺乏适时、适当地应对不同时代情感的立法性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代表公共舆论。法国长久以来过分的权力滥用恰可以描述为:缺乏立法性机构,缺乏权力和意志执行法国知识分子长期要求的改革。戴雪一再强调,法国的政治制度无法解决飞速增长的公共舆论提出的要求,其长期的权力滥用成了暴力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21]

这三重原因彼此关联,其基础与核心在于立法机构的性质。其他国家缺乏“立法舆论”的原因恰恰反衬出英国立法与众不同的基础:英国议会具有立法主权,能够即时反映民意,并将其转化为立法行为。立法过程需要广泛地参与讨论,便能吸引民众对本国法律的关注和思考,从而理解其与自身的相关性,对法律之优劣、合宜与否做出判断。所以,议会主权亦能教育民众,塑造特定的法律文化与精神,为“立法舆论”提供制度基石。所以,“立法舆论”这一概念,或者公共舆论决定立法这一独特品质正是基于共荣革命确立的政治制度。关于此点,休谟在《政府的首要原则》里亦有相关论述。所以,“立法舆论”不仅是英国法的独特品质,更是1688年以来英国立法的独特品质,这正是戴雪将其论述限定在19世纪的原因之一。在光荣革命以来,英国立法与公共舆论之间保持了密切的直接联系。按照公共舆论与立法体现出来的总体精神,此两百多年间英国法律变迁史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689—1830年。在这一阶段,英国宪制保持了大体稳定。既然戴雪将其论述的主题限定为“十九世纪的英国立法”,这一漫长的历史就用以“1800—1830年”来代表,戴雪将其描述为“旧托利主义或立法停滞时期”[22]。

光荣革命妥善地解决了政治、宗教和社会矛盾。光荣革命协定给专制权力以致命打击,一劳永逸地确保了个人自由。《宽容法案》则给予大部分英国民众以实质上的宗教自由,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质上终结了宗教迫害,也为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奠定了基础[23]。不仅如此,光荣革命使得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变得可能,为国家的伟大奠定了基础。光荣革命的成果在英国人民之间激发出一种对英宪和法律的“志得意满之情”以及对英国之伟大感到骄傲之情。布莱克斯通于1765年出版了《英国法释义》第一卷,他的著作很好地总结了光荣革命确立的英国法律体系,并对英国法中体现出来的理性、智慧和自由精神予以赞美。他的作品和思想产生了广泛影响,代表并表达了时代情感。

第二阶段是1825—1870年,为“边沁主义或个人主义时代”。由于工业革命和商业贸易的发展,英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家,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期间,英国人口逐渐增长,政治地理也发生了改变:北部的荒芜之地迅速崛起,变为人口稠密的新城。随之而来的要求是改革议会,在各地区间重新分配选举人和议员名额。社会的活力也激发了人的才能,这个时代天才辈出,数量众多的穷人变成了杰出之士。工厂的发展也使人们逐渐脱离了村庄等道德共同体,进入一个现代化和理性化的组织中。旧有的破产法庭也不再适应商业和财富的增长。因此,改革法律的公共舆论由此成长起来,并使边沁的法律学说得到广泛的接受。1825—1870年的法律改革便在边沁主义的主导下进行。

第三阶段是1865—1900年,为集体主义时代。工业革命既带来了财富和商业的繁荣,也带来了手工业者和农村工人的不幸。工业社会中消极层面日益受到重视,被人们理解,人道主义和博爱精神进一步扩张。工厂运动开始关注工人的卫生状况、居住条件、劳动环境与工作时间,致力于改善工人的生活。工厂运动与托利博爱主义结合起来,共同培植了集体主义的公共舆论,并将社会主义性质的立法引进到英国法中。质疑政治经济学的孔德哲学开始进入英国并在思想界产生重大影响。法国哲学的影响又通过密尔等本土的理论家和作家而得到进一步放大,并引发公共舆论领域的革命。在商业组织中,联合日益成为现代商业体系的灵魂。铁路公司的成功展示了集体主义和国家干预的优势,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随着社会条件和公共舆论的变化,集体主义立法随之出现。

戴雪梳理了19世纪英国法律变革与公共舆论之间的确切关系。正是因为法律与公共舆论之间的一致步调与彼此和谐,英国才未被席卷进由法国大革命掀起的狂潮中。依据戴雪的分析,英国的“立法舆论”之所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议会主权无疑为之提供了制度基础。所以,戴雪的这一系列讲座可视为对《英宪精义》的补充,即关于“巴力门主权”及其优越性的诠释。

三、守常之道:英国法律精神的社会分析

戴雪从公共舆论的角度来研究英国法,这一视角将法律放到具体的历史之中,拒绝了自然法传统。公共舆论并非抽象的原则或教条,它与具体的民族精神、风俗传统和历史现实结合在一起。通过揭示英国立法与舆论之间的一致性,戴雪继承并发展了孟德斯鸠关于英国法的论述(即法律应当随从风俗),剖析出不同于“旧制度”法国的别具一格的法律精神。戴雪为其赋予了一段漫长的历史,更强调法律在应对社会和舆论变化时应具有的品质。19世纪英国法律变迁的三阶段论展示了法律与舆论之间的确切关系。它表明英国法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能够对社会条件的变化做出有效调整。但它仍不能揭示出英国法应对变革的真实品质,因为法律和秩序的根本恰恰是稳定,是保持的能力,而不是变化[24]。如果将法律完全交付于不断变化,甚至剧烈变化的社会条件,就像将船舶置于汹涌的浪涛而不加控制一样,终不能免于倾覆和毁灭的命运。这样的结果与革命带来的毁灭并无差异。

孟德斯鸠的论题隐含了一个理论预设,即风俗自身具有稳定性和保持的能力,风俗自身即为秩序或为秩序确立了基础。对戴雪而言,这一逻辑同样成立:若要真正理解英国法的精神,则需要对“立法舆论”本身作一番研究,它当有自身的内在精神和稳定性。

在“法律与变革”这一组关系中,英国与法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英国是以保守闻名的国度,但在19世纪的漫长历史里,其法律一直在调整之中。法国是个革命的国度,但《拿破仑法典》是1804年以来就未曾有丝毫改变。[25]无疑,英国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正是源自于英国法律的持续变革。与此同时,我们还须注意的是,英国法律具有开放性与保守性双重特点:开放性表现在它随社会状态和一般精神做出调整,绝无僵化或墨守成规之弊;保守性则表现为英国法律变革渐进、缓慢的过程。开放性是舆论的天然属性,因为它自身即为社会条件的重要构成部分,也能够灵敏地反映社会条件的变化。英宪的议会主权原则确保了法律与舆论间的一致,也就确保了法律的开放性。英国法的保守性映射出“立法舆论”的保守性。但是,“保守”并非舆论的普遍属性,而只能源自于英国的民族属性,或其民族精神、文化传统。

在他的讲座中,戴雪至少从两个角度去探讨英国的立法舆论:主导性的法律哲学以及公民大众的思想情感。理论家和哲人是时代的教师。他们不仅能最敏锐地把握时代问题的肯綮,做出理论思考,提出解决方案;同时也能引导和教育公众,塑造其意见、思想与情感。另一方面,理论思想要为公众所接受就必须具有社会基础,也就是说必须与社会的一般精神相一致。理论体系的沿革具有内在的连续性,必然要自前人的思想中孕生出来。理论的接受过程则要经过社会总体精神的过滤。两者相互作用,形成的公共舆论必然会打上浓重的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的烙印。

在戴雪所述的三个阶段中,每个阶段都有一种法学理论作为时代精神的代表。在“立法停滞阶段”,布莱克斯通的撰述正得其时,具有总结性,很好地呈现了对英国法的乐观情感。边沁的法律哲学是第二阶段的代表。它之所以被广泛接受,除了功利主义“根植于特定时代转瞬即逝的环境”外;其根本活力还在于“它切合英国思想与情感的永恒趋势”[26]。首先,边沁主义体现了英国人的保守主义天性。虽然边沁力主对英国法进行系统的改革,但其理论却在根本上反对暴烈的革命。边沁对英国法的批评亦多限于政策性层面(如工商业中普遍存在的学徒制),从未攻击过英国社会制度的基础。其次,立法功利主义从根本而言只是系统化的个人主义,英国则一直以来都是个人主义天然的故乡[27]。

密尔的社会、法律改革思想是第三阶段的代表。密尔发展了边沁主义,并受到孔德等法国哲人的影响,在其学说中融入了社会主义因素。正如密尔与边沁之间的渊源呈现出来的那样,19世纪末期的社会主义舆论与边沁主义之间同样具有承继关系。[28]边沁主义的立法原则是致力于实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然而,在任何国家,穷人和缺衣少食者都是大多数。所以,边沁的原则就必然指向这样的结论:立法的所有目的应当是促进手工业者和其他劳动阶层的幸福,而不是贵族老爷甚至店主的利益。不仅如此,在个人主义时代,法律改革者在推进其政策时,每一次都遭到受邪恶利益影响之阶层的人们的反对和抵制。真诚信仰自由放任原则的人发现: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改进和加强政府机能是绝对必要的。于是,由布莱克斯通教导、被边沁变为现实的议会主权原则成了社会主义立法的工具[29]。由于历史条件的影响,边沁主义的思想体系导致了“培育民主国家专制权力”的效果与社会主义的立法舆论。但既然它滥觞于边沁主义原则,必然不违背其根本精神,必然会在根本原则上反对革命。

19世纪末期所谓“社会主义”立法舆论的保守倾向亦能从密尔的哲学中体现出来。密尔虽然主张加强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其思想具有社会主义的倾向;但他从未建议颠覆并完全取代旧有法制,而是试图调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原则与现实的集体主义要求。密尔哲学思想的底色仍然是个人主义,他对社会改革的主张仍然是渐进式的,而非革命性的。不仅如此,戴雪一再强调:19世纪末期体现出来的集体主义思潮只是一种情感而非理论。此时一个重要的思想潮流是怀疑主义,或信念体系陷入崩溃。集体主义只是思想的一个侧面,并没有像边沁那样提出系统的法律改革方案,也就是说它尚不具备理论上的自觉,因此也必然缺乏进行社会主义系统改变的自觉。戴雪同时还洞见集体主义思潮与法律历史主义研究方法间的内在一致性,因为历史主义强调社会与制度的整体性,而非其个人主义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主义在天性上拒绝革新,具有保守主义倾向。[30]

通过对19世纪英国舆论自身品质的分析,戴雪发现,英国的集体主义舆论并不能等同于法国大革命中的社会主义观念。它融入了英格兰特有的保守主义精神,这正是英国法坚持渐进性变革的精神基础。

英国法之所以呈现出保守性,古老贵族在立法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英国法律的一个重要构成是法官造法。尽管由于议会主权的发展,法院的造法功能已在很大程度上被缩减,但它确实仍然在运转。议会主权保证了英国法对公共舆论和社会条件的开放性,法官造法则保证了英国法内在精神和自身逻辑的一致性。“法官是法律职业的领袖,他们秉承英国律师的理智与道德风范,是享有高尚生活的人。他们绝大部分是保守分子,他们的薪俸、地位和声誉都绝不依赖选民的好恶,甚至不依赖政府官员……他们更有可能受到自身职业习惯的影响,而非当时的民众情感。”[31]法官的职业特性和思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甚至可能与普遍的公共舆论论调相左。法官造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法律的逻辑性和匀称性。遵从先例是法官造法的基础,它是一种旨在并且倾向于维持固有法律体系的立法形式[32]。与议会立法相比,法官造法代表了相对古老的思想观念,以及更为深刻、更具理性的法律精神。法官造法对公众舆论具有教育作用,会形成一股舆论“逆流”,在“求变”与“守常”之间求得一种平衡。

训练有素的法官无疑秉持了英格兰古老的贵族传统,既为英国的民主政治烙上了深重的贵族色彩,也为英国法的守常之道夯实了基础。

四、结语

通过对19世纪英国立法与公共舆论间确切关系的考察,关于英国法如何应对革命危机,戴雪渐渐恢复信心。他确信英国的法律将会像其文化传统一样保持连贯性,维持“变”与“常”之间的平衡、法律理性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平衡,以及社会(财产)结构与权力结构之间的平衡。在深入分析中,他也更清楚地认知了英国社会的基础性原则。“我们会发现,英国史的进程事实上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英国社会的现实条件实际上也建立在适合发展最伟大的商业社会的理念之上;因此,将英国转变成社会主义国家看起来就绝对不可能。”[33]对英国社会性质以及英国法律精神的认知驱逐了戴雪关于英国社会主义革命的担忧。英国法既能守常,又能变通,“它将每一个时代的政体形式带入下一个时代,并将它们的优点结合起来”[34]。在20世纪的社会主义舆论下,英国法和英国人的理性精神亦能将“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美德和法律带入二十世纪,并将它们与新时代里的社会主义美德相融合”[35]。

与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的分析相比,戴雪提出了一个反题,即英国的制度与法律何以能够避免并克服革命的危机?其答案便蕴涵在“立法舆论”这一最能体现英国法律精神的概念之中。“立法舆论”将法律、制度与民族精神、风俗、社会结构勾连起来,也开拓出分析和理解法律的社会学视野。

注释

[1]如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篇》,霍布斯的《利维坦》《论公民》,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甚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的核心问题亦为“立法者的宽和精神”。

[2]戴雪:《公共舆论的力量》,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3]同[2],第48页。

[4]同[2],第25页。

[5]同[2],第26页。

[6]同[2],第33页。

[7]同[2],第34页。

[8]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指的是一种人们彼此平等、相似的社会状态,而非特定的政府形式。

[9]我们尚不能说在英国存在像法国一样集中而强大的行政权力,但社会主义的立法舆论则倾向于加强国家对社会和经济事务的干预,必然会强化行政权力。戴雪考察了20世纪初英国新立的《国家保险法》《劳资争议法》等一系列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法律,发现通过这些法律的实施,英国创立了一个“与法国行政法十分类似的体系”。同[2],第10页。

[10]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11]这些法律包括:《养老金法》(1908)、《国家保险法》(1911)、《劳资争议法》(1906)、《工会法》(1913)、《最低薪资法》(1906)等。

[12]同[2],第10页。

[13]杰奥瓦尼·阿瑞基:《漫长的20世纪》,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3—65页。

[14]按照托克维尔的论述,法国大革命具有宗教革命的特点,但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宗教革命。同[10],第50—53页。

[15]Hume.Essays,Moral,Political andLiterary.Indianapolis:LibertyFund,1992:32.

[16]同[15]。

[17]同[2],第44页。

[18]值得注意的是,戴雪讲座的听众是哈佛法学院的学生。

[19]同[2],第52页。

[20]同[2],第45页。

[21]同[2],第46—48页。

[22]同[2],第84页。

[23]同[2],第94页。

[24]迈克尔·奥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54页。

[25]同[2],第47页。

[26]同[2],第150页。

[27]同[2],第150页。

[28]值得注意的是,戴雪专门用第九讲来阐释社会主义立法与边沁学说间的内在联系。

[29]同[2],第241页。

[30]同[2],第333—334页。

[31]同[2],第279页。

[32]同[2],第279—282页。

[33]同[2],第34—35页。

[34]同[2],第35—36页。

[35]同[2],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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