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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诉讼救济状况实证研究

2016-10-08李淮

李淮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补偿争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式从诉讼法上赋予其可诉性。通过实证发现,行政补偿诉讼存在着诸如受案范围有限、管辖不够规范、审理方式比较保守、原告诉讼请求获支持少、监督行政效果不佳及案件实体审理较少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扩大受案范围,规范管辖制度,同时,应充分发挥调解的功效,强化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并应确立被告一体化机制,转变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补偿争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6)04-0042-08

一、引言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诉讼法意义上将“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补偿争议纳入司法救济的渠道,解决了行政补偿争议的可诉性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也对行政补偿争议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行政补偿,意指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1]行政补偿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一种职责,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受损行政相对人获取行政补偿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后,必须得到相应的救济。司法救济是主要的一种救济途径,由居于中立地位的法院行使审判权来解决行政补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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