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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加出的劳动纠纷

2016-10-08

莫愁·天下男人 2016年8期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合同签订纠纷

案例:由于饭店生意萧条,老板肖某一改坐门迎客的经营理念,采取互联网+厨艺公司+美食+厨师的方式,把美食送到客户家。他对店内员工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工资制度进行了革新:于某等厨师,每天打卡按时按点上班,无活在公司等待公司接单,挣基础工资;有活公司接单指派,于某带着菜品、调料去客户家做菜做饭,按约定价格收费提成。公司生意很火,厨师的收入也很可观。改革后,到期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续签。最近公司竟拿出了一份“合作协议”,让他们签字。于某等不解,这改革怎么把“劳动合同”改成了“合作协议”,在协议上签字是不是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待遇全没了,因此拒绝签字。

说法:上述“互联网+厨艺公司+美食+厨师”实质上是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方式下,转换出的新型经营模式。在这种新型经营模式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来考量:(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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