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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直接侵权认定标准的演化与思考

2016-09-29周密

出版广角 2016年11期

【摘要】网络服务直接侵权判断标准的演化反映出人类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认识经历了由表面到深入、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在吸收用户感知标准与服务器标准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用法律标准作为认定网络服务侵权的主导标准,抓住了网络行为的本质,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精神,对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网络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网络服务;直接侵权;作品提供行为

【作者单位】周密,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版权保护模式就是赋予权利人享有控制作品传播的专有权利[1]。非经授权行使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又无法按照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例外制度免责,则构成直接侵权。选择合理科学的判断标准是正确认定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前提。一方面,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标准取舍的理论纷争与司法实践各行其是,反映出人类对新事物客观规律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判断标准的不断完善,又昭示了人类战胜新技术给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目前,网络版权纠纷案件激增,据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2014年相关案件的统计,新收一审版权案件8953件,其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超过50%[2]。面对诉讼审判对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有必要对认定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标准的演进脉络进行梳理,厘清思路,甄别比较,选优淘劣,逐步健全立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内涵

1.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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