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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传媒的若干版权问题研究

2016-09-29卢淑芳

出版广角 2016年13期
关键词:微信

【摘要】不管是文字、图片,抑或视频、语音等微信内容,只要具备独创性,就是版权客体,受到版权法保护。微信侵权可能涉及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笔者认为,现行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默示许可等版权限制政策对微信发布、转载具有不适性,需要做出新的调整。

【关键词】微信;版权;转载;版权限制

【作者单位】卢淑芳,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微信”(Wechat)聚合了先进的移动通信技术,打造了以“人际圈”为核心的虚拟社区交流机制,逐渐成为人们青睐的网络信息获取与利用工具。然而,在缺乏法律约束与相关规范模糊的背景下,抄袭、仿冒、篡改、同质化等微信发布、转载的失序乱象非常严重,侵权纠纷频发,对自媒体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据2016年1月腾讯发布的《2015年微信知识产权白皮书》显示,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台收到针对公众号的投诉超过2.2万件,其中涉及版权的超过1.3万件,占比高达60%[1]。另据“问卷网”的调查,65.82%的自媒体人表示自己的原创内容曾被抄袭,其中58.97%的人认为对抄袭无可奈何[2]。毋庸置疑,微信已经成为版权侵权的高风险领域。目前,学术界对微信的版权保护性、涉嫌侵犯版权的类型,以及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适用性等问题存在争议,本文就此谈点认识。

一、微信的作品地位

1.已固定的微信的可版权保护性

“独创性”(creativity)是判断微信可否成为版权客体──“作品”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即微信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独立创作,而非对他人智力成果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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