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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牌翻译不得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

2016-09-29胡晓姣

出版广角 2016年13期

【摘要】 “制止联想”应当作为品牌翻译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理论基础。在先著作权范围划定应当注意利益平衡,作品名称、虚拟人物名称虽然不一定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仍可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品牌翻译需要结合音形义考察,只要有一方面与他人在先权利近似,即可怀疑有“混淆的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及其“制止联想”综合效应并做出最终判断。汉语拼音译法应当成为中华老字号翻译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品牌翻译;在先著作权;制止联想;汉语拼音法

【作者单位】胡晓姣,天津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基金项目】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走向国际的天津品牌之翻译规范化研究”(TJWY12—085)的阶段性成果。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别立法,商标应具有显著性,而且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理论上,所有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标志都可以进入在先权利范围,著作权自然包括其中。品牌翻译属于品牌名称的跨语言转换,翻译者既要营造品牌显著性,又要防止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但是,不得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传统“防止混淆”理论在解释上明显乏力;在先著作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各国实践未尽一致;品牌翻译中如何运用不得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规则,也鲜有论述。本文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论述,期与专家学者交流。

一、品牌翻译不得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理论解释:从“防止混淆”到“制止联想”

1.“防止混淆”理论及其解释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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