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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与法治的公民、权利本位

2016-09-28张勋祥

党史文汇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张勋祥

新中国成立后,彭真长期担任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领导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他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期间,力倡中国走民主法制之路,在法治理念上既汲取传统法理念精华,并予以坚守,又不断创新、突破,他坚持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本位,权力和权利之间,权利本位全面,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党要守法。1982年彭真在主持宪法起草工作时,特别主张“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党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入宪法。他指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或者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党要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最多、也讲得最透彻。针对我国法律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问题,他认为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他反复讲,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针对有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党委大、首长大”的问题,彭真说,“我看是法大”。①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它是党领导制定的,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是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批准的,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一经通过、颁布,每个公民都要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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