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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传播的伦理道德探析

2016-09-26杨瑜芳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自媒体

杨瑜芳

摘 要:自媒体的出现和应用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平台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如:虚假新闻信息泛滥,媒介审判无处不在,网络大V造谣传谣。这就要求自媒体用户增进自律和互律意识,自媒体平台发挥把关人作用及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多方努力构建自媒体传播的和谐秩序。

关键词:自媒体;传播伦理;伦理道德

1 自媒体的内涵及特点

(一)内涵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丹·吉尔默提出,他在深度区分“we media” 和“we the media” 的基础上揭示出“媒体— — —新媒体— — —自媒体”的演化路径。之后,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在其合作完成的报告中首次对“We Media”作了明確且严谨的界定:“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时下盛行的微博、博客、微信就是自媒体的典型代表。

(二)特点

1、内容的多样化。尼尔·波兹曼曾说过:“我们可以了解来自世界各地对于各种事件的片断报道,因为我们拥有适用于报道这些片断的多种媒体。”自媒体不受受众人群的影响, 公众只是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当下的感受进行信息发布、评价和转发,而无需经过任何机构的审查。内容既可以是公众个人的内心感受、人生的体会,也可以是对某些社会问题、社会事件的看法,也可以是转发朋友推荐内容或自己感兴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由此形成自媒体发布内容的多样化特征。

2、主体的多元化。正如施拉姆所描述的那样,人们选择媒介的行为与可能获得的报偿成正比,与费力的程度成反比。与传统媒体相比,今天的自媒体省时省钱简直以一种“零门槛”的姿势进入人们生活,并被不同年龄、不同阶层的公众所接受和喜爱。上到莎士比亚式的人物,下到即便没有经过新闻与传播专业训练的普通民众,但140个字符的限制将二者拉到同一水平。

3、传播的高速性。时效性是新闻的生命力所在。与传统媒体不同,自媒体传播的信息不需要经过任何机构的审查以及走任何复杂的流程,任何人都可以在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上发布新闻,且信息会很快在这些载体之间互播转载。这种高速性还与新闻制作者的“在场”密切相关。与传统媒体的记者需要到现场不同的是,自媒体信息的发布者与制作者可以不是专业记者,而是草根民众,他们随时随地,很可能就在新闻现场,即时制作、快速传播。

4、表达的情绪化。自媒体与其他媒体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传播主体往往选择发布最符合自身观点的信息。他并不强求发布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只要是最能把当下的情绪表现出来就可以。所以说自媒体是个人意见表达最便利的平台,也正因此,自媒体极易成为个人宣泄情感的工具,偏激、谩骂、造谣、负能量也因此不断滋生。更多时候发布者的信息是假的,但其表达的情绪是真实的。

2 自媒体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一)虚假新闻信息泛滥

去年8月份发生的一件事而在国庆黄金周备受关注即“中国老人日本碰瓷索赔10万日元”,消息一出网上即刻疯传。这则消息是出自一名中国留学生@小小小力SAMA10月4日的微博,他表示,在京都大学读书的孙同学在打工的店里看到了一则告示,称今年8月,一名中国老人在日本京都祇园旅游时”碰瓷“,一名日本餐厅老板赔偿了10万日元,约合5300元人民币,目前祇园附近店铺现在家家张贴此文,以提醒民众,如遇中国人碰瓷儿,“别软弱、先报警”。而事情的真相是,老人确实被撞,并且还很严重。日本司机和老人家属都出来指证这一事实。但“中国老人在日本碰瓷”何以有人相信?可能扶老人“碰瓷”已经成为新闻媒体的一根神经,只要是碰触到了基本都是 “先入为主”。几乎没有人去关心整个事件背后的真实性,只要抓到眼球就行。还有就是各种微博、微信的助推,通过其发布的信息描述的都像是身临其境似的,网民们第一反应就是谴责这位老人,而非质疑事件的真实性。这样的虚假新闻还有很多,例如,最近发生的闫肃“被逝世”,2010年的金庸“被死亡”等。

(二)媒介审判无处不在

“媒介审判”也叫“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2014年的黄海波嫖娼事件,就是这样一个实例。当时,有半数以上的网民一反常态对此表示谅解。事件发生后,多位名人为其求情,大多粉丝认为与那些“强奸幼女案”、“特大腐败案”相比其行为正常表示依旧看好他。作为一个公众人物,黄海波出演的影视剧一直在将他打造成“中国好女婿”“中国好男人”等正面人物,但民众受这种舆论倾向的影响最终只会模糊道德界线、降低道德标准。为“次恶”叫好,就走得太远了,这种“叫好”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其结果只会降低社会道德门槛,模糊社会道德底线,对社会公平正义毫无益处,只会徒增社会的负能量。

(三)网络大V造谣传谣

“V”即“VIP”,是非常重要的人的代称。在微博用户中,只要是该账户前面有一个“V”字,就说明用户本人在微博世界中的“高级地位”,也显示出其在微时代环境中被追捧的程度。网络大V作为媒体传播新时期的“舆论领袖”,在网络舆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然而,网络大V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也拷问着时下的伦理道德。

2014年判决的“立二拆四案”中的立二拆四是网络大V杨秀宇的网名。他从2006年开始就策划了多起著名网络事件,如曲别针换别墅、最美清洁工、干爹888万带我包机伦敦看奥运、僧人后海船震门,同时也是炒红郭美美的网络幕后推手。这些事件都是杨秀宇利用自己的网络大V身份进行的大肆炒作,造谣传谣,并将“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作为自己的传播原则。而在这之前的“秦火火案”,之后的“薛蛮子案”都是网络大V造谣传谣的实例。

3 建构自媒体传播的伦理道德

构建自媒体传播伦理,消解伦理冲突,创造一个干净、和谐、融洽的自媒体传播环境,需要广大的自媒体用户、自媒体平台以及相关的政府机构共同探索和努力。

(一)自媒体用户应增强自律和互律意识

自媒体用户包括网络大V在内的传者以及受者。就传者伦理而言,充分行使话语权,不做利益的驱使者,在利益面前坚持社会道义便构成了传者伦理的重要部分。传者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应不断提升自己的自律意识,自觉建立起自身道德标准和自省机制。在行使话语权的同时,清晰地认清个人肩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感。特别是网络大V,作为网络舆论的引导者,在享受自媒体带来的便利及大众的追捧的同时,更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受者作为信息的接受者,每天面对微博、微信里的大量信息,应有意识地增强信息辨识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杜绝成为虚假信息的助推器,对网络信息有基本的认识和判断;端正自身伦理标准,培养理性意识,合理行使获取、解析、传播网络信息的能力,不能因个人私利乃至商业利益制造和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此外,因为自媒体的受众都有自己的朋友圈及相应的社群,所以就需要每个受者在增强自身的自律意识外,强化对其他受者的监督,坚持“自律”和“互律”,共同为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作出努力。

(二)自媒体平台应发挥“把关人”的作用

“把关人”(gatekeeper),是由库尔特·卢因在《群体生活的渠道》一文中提出的。就是说传播者不可避免地会站在自己的立场和视角上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这种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的传播行为就叫做把关(即守门),但凡有这种传播行为的人就叫做把关人(守门人)。在传统媒体中一直担任把关人的是记者、编辑及新闻决策者,他们根据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对信息进行过滤和筛选。而对于自媒体来说,把关人作用大大弱化了。自媒体平台即微博、微信的运营商应适时发挥其把关人的作用,对一些信息的传播,应进行有效的控制。首先,自媒体运营商可设立监测小组,对信息实行细分化管理,在信息监控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的舆论聚集现象,监测小组可就近出击,探清事件真伪, 缩短对谣言的反应时间,尽快切断谣言接触大众的渠道。其次,自媒体平台要加强对账号的管理,严格把关注册环节和审查账号申请条件,对用户要求实名注册认证并确保用户资料完整。此外,将本平台的操作规则放在方便可得之处,以便用户浏览,增强行为自觉性。

(三)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作为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代表,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网络社会的亂象和无序需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正常执行。首先,应认识到系统规定网络传播时代传受双方以及传播媒介的责任与义务的前提条件就是充分认识网络传播时代的具体特点和复杂现象。其次,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分析和调查出现这种伦理问题的原因。之所以公众会频繁利用自媒体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大众话语权的缺失。所以,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完善信访表达机制以及司法救助、补偿机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确保权利救济渠道畅通、有序;推进国家权力机关改革;优化各级人大、政协代表的结构;增加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舆论监督、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再次,政府应紧跟自媒体发展步伐,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填补自媒体传播过程中的空白地带。在管理方面,政府要跟随自媒体的发展脚步做到未雨绸缪,避免出现管理缺位。

注释

[1][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M].章艳,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8.

[2][美]威尔伯·施拉姆.传播学概论(2版)[M].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06.

[3]袁媛.“媒介审判现象”分析[J].青年记者,2008(7):100.

[4]吴俊,陈俊.网友为黄海波叫屈只会模糊社会底线[EB/OL]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4-05/20/c_126521655.htm,2014-05-20.

参考文献

[1]宋全成.论自媒体的特征、挑战及其综合管制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15(3):112-114.

[2]蒋明敏.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风险的特点、成因及其治理[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3):173.

[3]韩芳,赵萍.论自媒体及其对传播环境的再建构[J].编辑之友,2015(4):71-72.

[4]高欢欢,耿绍宝,康宇坤.从“网络大V”看自媒体时代的传播伦理[J].前沿,2014(5):

139-140.

[5]张杰.自媒体传播的道德失范及对策探究[J].新余学院学报,2015(1):126-127.

[6]叶耿标.自媒体伦理问题的产生机制与伦理建构[J].文化与传播,201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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