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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2016-09-26郑兴伟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消法经济法

郑兴伟

摘 要:从经济法的角度讲,我们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完善能够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净化商品交易环境实现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础。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一个重要的延伸,所以说我们有必要对这项管理制度来进行完善。特别是近几年网上购物等线上交易方式的普及,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面对的不确定因素就增多了,这也给普及消费者后悔权保障消费者权利增加了很多难度,所以说我们迫切需要改变这一现状。

关键词:消法;经济法;消费者后悔权

在2014年新实施的“消法”中,对于消费者对于在线上购买的物品赋予了七天之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特殊商品除外)。这可以说是在网上购物“风靡一时”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制度做出的人性化的调整。可是在具体的实施环节当中,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以及这项权利适用范围比较模糊等等原因,效果并不是那么理想。所以说面对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我们对于这项权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1 消費者后悔权的概况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可以看作是国外的冷静期制度与撤回权制度的“衍生物”。目前国内通行的后悔权制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购买行为发生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提出退换货的要求,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也不需要向卖家做出解释,卖家应该无条件配合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但是有特殊规定的商品除外”。根据后悔权的性质来看,很多法律界人士已经将它归为了形成权这一类。它根据消费者单方面的意见就可以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意见一旦传达到经营者那么经营者就应该无条件执行,这个过程和形成权的作用原理很相似。但是大多数的法律学者却将它归为了合同解除权这一类,“当购买合同生效以后,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参考,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就可以单方面履行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经营者没有拒绝的权利”。所以说合同解除权还是更符合消费者后悔权的作用原理,虽然说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合同解除权以及消费者后悔权做出了区分,但是通过再次参考民法中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确定合同解除权其实与消费者后悔权是一致的。

但是消费者后悔权的作用效果是消费者返还商品而经营者退还货款,而且消费者后悔权的作用过程当中,经营者是不能够行使这项权利的。所以说以上相比较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2 国内消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适用范围模糊

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对比国外的推行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其在远程购物以及直销、分销等销售途径之中都有很广泛的适用范围并且在他们的完善之下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从我们国家目前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来说,“消费者后悔权”的这一个提法是对于在目前互联网线上购物平台上出现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难以维权的现象提出的,所以说消费者后悔权在我国主要用于线上购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后悔权主要适用于网络、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所以说在这里就存在了一个适用范围难以界定的问题。并且对于不适用这一权利的物品,合同法中也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说目前这项权利制度的建设还面对着很多问题。因此很多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便开始做起了钻法律漏洞的事情,所以说下一阶段在经济法的视角下对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我们首先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给予其清楚的界定,这样才能够保证我们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

2.2 行使范围模糊

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的过程中不需要向卖家做出解释”,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我们常说的“无因行为”。但是这项权利要想顺利的实施却是有条件的,首先就是要在交易成功的七天之内,这一点在国内的各大网上购物平台当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但是还需要让消费者保持商品的完好,而且现在很多商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已经将“保持商品完好”视作不能打开包装,不能撕掉标签甚至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电子产品不能激活系统。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好线上的卖家将这条标准完全看作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的最后依仗,一旦自己的商品出现问题纷纷依靠这条标准来逃避责任。这就违背了我们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初衷,目前还需要在这方面进行完善,才能够保证我们的“后悔权制度”真正能够为消费者“说话”。

2.3 缺乏有些的监管方式

目前中国的经济处在一个“全民电商”的时代,各大线上购物平台在国内的消费市场当中“打”的不亦乐乎,各大电视地方台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电视购物频道,但是这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实在是不容乐观的,很多消费者不敢从线上平台购买价格昂贵的产品,因为这可能会面临着维权难的局面。而对于各大电视购物平台来说,对互联网知识以及营销知识缺乏的老年人就成了他们争抢的一块市场。在这样的发展局面之下,就需要良好的监管制度来保证经济活动正常的运行。但是目前电商的跨地区性以及交易不同步性,就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因此很多消费者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维权。所以当下,研究出一种针对于线上购物特征的行业监管体系才是这项制度的发展之道。对于后悔权制度,要制定出相应的细则避免消费者恶意“反悔”,还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调节机制,在纠纷出现之后也能够尊重商家的权利,这样一来才能够实现双赢的局面。

2.4 消费者对后悔权认识不到位

消费权后悔权制度,自提出以来虽然说各地政府相关部门都采取了很多办法进行推广,消费者对于自身的维权也在逐渐重视。但是大多数人们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还只是停留在各大电商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之上,对于其中的责任划分以及如何应对侵权事件甚至发生侵权事件之后该如何申诉并不理解。这也就给很好商家钻这项制度的“空子”提供了便利,所以说我们需要普及这项制度的法律概念,使更多的人能够真正的了解这项制度并且知道如何正确的运用。

3 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措施

3.1 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

要想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我们首先需要在现在的消协基础上完善消费投诉机制。通过对过去一段时间消协处理的投诉事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很大的一部分在线上购物平台“无理由退货遭拒绝”之后都会选择向消协投诉,说明消费者对于我们的消协还是非常信任的。所以说,我们要完善消协的职能改变过去消协只能通过调节来解决买卖纠纷的局面。而且各级政府应该对各自区域范围内设立的消协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上在“消法”中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值得一体的是“消法”中还规定: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对商家提起诉讼。这很好的解决了个人维权难的现状,真正体现了“消法”的立法宗旨,而且以上内容对于后悔权制度的完善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3.2 寻求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

良好的制度的施行还需要辅之以完善的监督制度,同样对于消费者后悔权来说也不例外。要想对消费者后悔制度进行完善,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具体应用在消费买卖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应该寻求适当的监督制度。要保证买卖双方都能够安排法律规定的条款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过程可以尝试寻求第三方监督单位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客观。对于消协等类似机构,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消费者能够通过这些案例做到防微杜渐,同时也能够提高消协机构本身的威慑力和公信力,这样对于今后的纠纷处理就更容易打开局面了。进行监督工作肯定离不开专业的人才,不仅需要熟练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所以说对于这方面的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一环而且我们还应该定期组织相关岗位上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因私废公的现象发生。

3.3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要想在经济法规的视角下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行完善,需要提高民众对于维权的正确认识。就拿后悔权制度来说,现在的线上购物平台如果想要退货那么会受到各种的刁难,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都会选择息事宁人。特别是现在“跨境代购盛行”,对于一些国外的“舶来品”在买卖当中的一些细则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相对于的具体规定。所以说我们能做的补救措施就是通过宣传教育让我们的民众正确对待这种“洋产品”,再有就是宣传正确维权的方式,让消费者明白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自己可以去向哪些部门反映,通过哪些方式反映,这才是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必要措施。

除此之外,对于卖家故意退货以及商家不按规定履行这一制度的行为,要出台完善的处罚措施。应该出台“防止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标准”以及“防止商家不履行义务的標准”,在这个基础之上同时对“商品完好”的概念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待违法规定的商家和个人要从严处罚,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这项制度的完善。

4 消费者后悔权对于改善消费市场的重要影响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市场经济供求相等的情况下对买卖交易双方做出的制约,保证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之下进行买卖交易活动。他能够很好的监督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整治国内消费市场存在的乱象,这是我们法律制度向着“人性化”、“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它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起到良好的制约和引导作用,也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国内经济向世界市场经济迈进的一项重要基础。

消费者后悔制度是我们尊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保证经济活动平稳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这项制度在国外已经非常完善,但是我们国家从提出到现在的具体实施环节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本文根据笔者的经验对以上问题做出了总结,希望能够对改善下一步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工作状况有所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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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振华. 试论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属性与完善[J]. 法制博览,2015,24: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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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灿平,苗兰兰.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J]. 理论与现代化,2014,03: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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