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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浅析

2016-09-26刘莹琪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金融

刘莹琪

摘 要:当前我国是金融分业体制,信托就被定义为金融业之一,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列。信托公司被法律规定为专业的信托业务机构,除此之外,任何机构都不能以信托为名来进行业务。另一个方面就是我国的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使信托成为了金融行业的一部分,直接影响到了信托在非金融部门的普及和运用,导致我国各类企业投资资金只能采取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制企业来进行发展,模式怪异。由此可见,我国信托对金融业与非金融业都有着显著的影响,因此要解决我国信托定位的问题,对定位问题进行改革与修正。本文将从这一观念出发,分析研究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关键词:分业体制;信托定位;金融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化的体制逐渐的完善,不断的深化,现有的信托业务对经济金融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传统的银行业正在进行改革,商业化银行将很多传统体制下的银行业务都,包揽在身,所以信托业务对银行的补充作用已经不再存在,信托生存环境在发生的变化,同时,信托业的发展模式也面临着巨大的问题。因此就急需要调整现有信托的发展模式,调整定位。

1. 对定位思路的评析

1.1 关于“争鸣”

关于信托业如何确定业务功能的问题,主要有三个观点。一是将信托业改造为金融业务和功能与一身的企业。二是将信托业改造成能够从事信托业务的同时又能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三是结合当下证券业在市场上发挥投资作用。

然而,在当下的现实中,以上模式并不具有多大的操作性,从稳定和扩大经营基础来看,虽有道理但与当下分业金融相矛盾。金融行业混合经营在目前为止并不符合我国的条件。这需要国内拥有金融各业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的团队,需要有健全的制度机制,有完善的监管体系,我国市场经济正在逐步的完善,国情不符合这种要求。这是我国金融行业一个长远的目标,证券业已经开始插手投资业务,现如今投资银行的竞争十分激烈,信托业想从中站稳跟脚是相当困难的。

1.2 信托业定位的三个立足点

1.2.1确定信托业务存在的独特性。

若是信托业务不能够与其他的金融业务相区分,没有独特的业务范围,没有独特的金融业务功能,信托业的业务和功能两方面将没有特殊的地方,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发展其金融功能。

1.2.2保持信托业在金融行业内的存在必要性。

即便是金融行业拥有自己特殊的金融业务与金融功能,但是如果这种独特性无法对现有的金融体系产生发展作用,那么这种特性就没有实际的意义,无法进行宣传推广与发展。拥有必要性与行业自信,是当下信托行业急需要进行解决的问题,没有必要性,将没有存在的意义。

1.2.3信托业务能否具有经营价值。

从市场容量的方面来进行分析新信托业务的独特性能否具有经营价值,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就算是有其鲜明的独特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如果其他业务进行开展时,发展的空间非常狭小,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扩展,那么,这一行业也无法进行发展。

2.信托业的本质属性

以下将从三个角度来分析研究我国信托业,定位出现的问题。

2.1 行为特征

要知道,信托是要建立在将财产转移基础之上的,而且要为他人的利益来进行管理财产的,而这种财产管理是长期的制度,因此经营信托的业务是相当于长期的财产管理,信托业机构也被称为财产管理机构。

2.2 功能特征

由于信托业这种行为特征,表现在实际操作中上就会有两种功能,一个是管理财产业务,这个业务时信托行业最基础的业务,为客户提供灵活的财产管理服务,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财产管理制度模式,为社会提供先进的财产管理服务,第二则是基于基本功能而发展出来的新的功能,这种功能是一种社会功能。因为信托业在进行经济管理财产经营时,往往会对社会产生影响,这种社会影响是由信托业的业务特性与服务特征来决定的,灵活多样,在社会功能上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践行模式。多种国际经验得出的结果是有三种,第一是通过资金来进行金融业务的委托,来进行长期建设资金,以此来推进经济的发展;第二就是以年金为中心,采取信托的雇员利益信托业务,促进社会层面比如福利、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三是可以进行慈善事业,公益往往连接着慈善,信托业在进行相关方面的促进时也在不断的发展慈善行业。

2.3 信托业本质与未来选择

根据以上两种特征与模式的分析研究,可以确定信托业的本质,因此信托行业在性质上就收到这种本质的影响,开始发展财产管理,这种管理是中长期的,与证券业不同,其他金融机构也无法具备这种功能特性,而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上来看,虽然从一开始信托业就被冠以了名声,也作为金融行业的四大产业之一,但是实际上是名义与实际操作是不相符合的,没有实际的操作,其存在的必要性也受到了动摇。尤其是在现在分业经营的基础政策之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已成为一种鸡肋一般的存在,想进行规范发展,就只能恢复其最根本的业务,也就是将经营来将经营基础来奠定在规范的信托业务之上,使其成为能够进行中长期金融功能在市场上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

3. 发展规范的信托业的现实意义

信托业正确定位,确定正确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行业,有利于发展我国的财产管理业务,有利于经济的融合与发展。我国金融现状不佳,即使在高速发展也还存在一些漏洞,这些制度缺陷导致了金融结构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同时金融品种和金融机构也缺乏能够进行代人理财性质的产品。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信托业与现有的国民经济相脱节,不能满足财产管理的服务需求我国国民经济逐步发展,国民理财意识愈发强烈,个人财产也越来越多地需要兼顾安全性与收益性,这是外部理财服务最基本的要求。第二在不断的改革中,产生了大量的专用资金和基金,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这种经济业务范畴,这种服务将会被大量的需要。而目前为止我国的银行存款业务收益较低,根据利息的收益性不高,而证券投资如股票等业务,则存在很高的风险性容易造成财产损失,不能够保障资金的安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缺乏这种兼顾安全与效益的全面的金融服务项目,一些金额小的或者找不到筹措方的闲散资金无法进入到信托业中,无法融入到金融行业之中,无法进行正确的流转,因此就给了那些非法集资、地下金融、循环外资等不合常规的金融管理生存的空间,有需求就有存在,这种漏洞成为了这类非法集资屡禁不绝的原因。从信托的业务功能来看,这是一种优良的财产管理制度,可以开拓安全与效益的综合金融服务品种。如果将金融信托制度进行合适的改进,确定到最终的定位,将信托业的行业服务进行相应的制定,并发展规范的制度,就能够在这种经济发展迅速的前提下形成的外部管理财产服务中立足,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高質量服务。

現如今我国的金融机构中,中长期财产管理并不稳定,经济在最初发展的时期,由于资金动力不足,则需要长期的建设资金投入,而我国这种缺乏中长期管理机构的局面不能够满足这一需求。而我国已经开始进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一切都将法制化制度化,各金融行业的发展都收到了相关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资金是无法长时期使用的,商业银行法已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活动经营范畴,资金无法长期运用,长此以往负债的拘束就会大大增加。另一个保险行业也受到了保险法的严格制约,虽有些地方在体现着长期的财产经营体质。在证券业方面,证券业虽然可以发挥其中长期功能,但是它自身的机构是属于证券投资的,是一种中介机构,业务性质限制了业务范畴,不能够直接对资金进行筹措,而且目前为止证券业市场容量有限,投资存在着高风险的因素。规律不足,投机性较高,而且目前经济形势不稳,比如金融危机的影响,促使其波动性也较大,这些客观现象就决定了在短期之内我国证券公司无法在中长期融资这一领域发挥其专业的作用。为了规避这一缺点,就要稳定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另外还要对信托业进行规范的改造,培育一批具有理性的投资者,使得信托业务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中长期的金融功能,更加专业化,更加系统化,更加先进。这些都是由信托业务其本身存在的特点与性质所决定的。

4.信托市场及未来信托业的业务范围

设定信托业务范畴,就应该坚持合理性原则与现实性原则。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发展模式与经营规则。

首先,我国可以重点发展金钱信托。因为我国市场上流通的经济大多以金钱的形式,财产形式是金钱,所以我国信托行业只能根据这样的形式来确定自身的业务类型,以金钱信托为主。而且我国的国民拥有金钱总量虽多,但是细分到个人身上时十分有限,只能采取共同的信托基金形式。不然信托行业筹措不到足够的资金,筹措不够就无法进行相应的项目运转,一些社会功能将无法体现,而且小额的资金也没办法取得高效的效果。

其次,可以让信托行业自己发展一些能与自己的行业类型、特征、性质不矛盾的业务,发展合适的非信托业务。因为如果形式过于单一,将会在金融领域受到限制。允许信托机构自己发展一些与其性质特点不矛盾的非信托业务。因为单一的业务范围无法大规模的得到应用实施,如果系统行业进行兼营就可以综合各种领域的作用与优点,进行优势互补,可以在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行业内做出更加稳定的业务效果,充分地发挥其在管理财产和服务财务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同时也能够使初步发展的信托业更加的稳定。现如今,很多业务都与信托机构的性质相似,比如保管业务、财产买卖居间、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经济咨询服务以及财产代理等。

最后,关于未来着未来的信托机构兼营非信托业务这一想法,不仅能够坚持当前分业精神同时又可以坚持信托的发展方向,保持信托行业的基础经营,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5.结语

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实际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其发展模式是极需要调整的,我国的信托业实际上却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因此在目前就需要解决这一发展模式,重新对信托业进行合适的定位,这在新经济与新金融背景下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信托业的正确定位,可以使人们对信托业的本质功能以及地位的认识产生质的飞跃。能够在确立未来信托业的发展模式的前提下,进行更加系统的经营发展改革。现如今,我国信托业呈现出了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我国经济体制的缺陷这事一种历史遗留下问题,改革不到位,也是其中的原因,所以这就需要信托业长时间的发展,对这些漏洞逐步的清理整顿,信托业如何确定最终的定位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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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赤.中国信托创新研究 [D].西南财经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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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余辉.美国信托法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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