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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洪灾造谣者是惩罚更是警示

2016-09-26刘鹏

金融周刊 2016年25期
关键词:传谣救灾谣言

刘鹏

7月11日,福建闽清县公安局通报,网民“黄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含有“闽清灾后死亡500余人,失踪110人”的信息。4分钟后,他再次发布该信息,并在信息尾部加上“闽清县救灾指挥部”字样。经警方认定,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违法,警方决定给予其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同案被处理的还有另外两名当事人。

当下,我国南方不少地方,正在遭受98年以来,最大的一场洪涝灾害。灾区的洪涝情况、灾民财产损失情况甚至伤亡情况等,明显是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都在关注的对象。对此,政府相关救灾部门,每天都在发布相关信息。但与此同时,一些谣言也出现了。

拿福建闽清县此次黄某某等人造谣来说,相关当事人造谣恶意明显,即明知道没有谣言中所说的情况,但依然敢发布,或者根本就没有核实相关信息,随后将本就是谣言的“伤亡百余人”改成“死亡500余人,失踪110人”,这明显是唯恐不乱。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都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将构成犯罪,特别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后果严重的”,最高是可判7年有期徒刑的。

因此,福建闽清县警方,拘留黄某某,处理其他两名责任人,明显是有理有据的,是让当事人付出相关违法代价的必须。

拘留等类似处罚,除了是对造谣、传谣者的惩治之外,其同时显然更是一个明确的警示。

特别是在当下这个网络时代、信息时代,谣言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公开信息予以“回击”与规避,但同时也离不开智者,离不开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观念与社会责任感。这就要求,做为网民,同时也是公民,我们都有必要守住底线、敬畏规则、遵守法律,不仅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更要做到自觉抵制、主动揭穿谣言。因为,这一方面是避免违法甚至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避免谣言误导、伤害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的必须。同时,其也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公民责任、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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