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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中的公与私

2016-09-22汪靖

新闻传播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私演变比较

【摘要】公私之辨是西方世界一以贯之的思想母题,在中国文化中,同样也是最富活力的思想因子之一。然而,中国文化中的公私观念与日本、古希腊的公私观念又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对中日和东西文化中的公私观念进行梳理和比较,并概述了中国公私概念之历史演变。

【关键词】公私;概念;比较;演变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学科交叉类)项目“大数据时代社会化媒体营销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研究”(21002190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中日两国公私观念的比较:是否含有伦理价值判断

如果以字义的构形溯源为研究的起点,首先就要谈谈中国的公私的原意。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在《中国的公与私· 公私》一书中详述了公私概念在中国的展开,并将中国的“公私”和日本的“公私”作了对照。据他的考证,从战国末期至东汉的资料来看,早期的“私”主要有“自围”和“奸邪”之意,早期的“公”则有两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包括“共,通,平分”等义,第二重含义则包括“祭祀场所,族长,君主等统治者”的概念。而在日本,“公”的含义完全是偏向于第二组的观念,第一组含义则几乎完全被舍弃。因而,有无伦理性,是显示两者差异的特点之一。

对中日两国公私观念的比较可知,早期中国思想中的“公”,指的是君主一己的道德性。汉代《礼记·礼运》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中著名的“大同”论述,其实是被解释为“对天下而言,君主要公”的意思。①对此,有学者认为,“天下为公”与“有德者居之”相联系,成为“家天下”、“私天下”的理论根据,其主导倾向是对于君臣秩序的强烈肯定。②尽管如此,在这一切的底层,又蕴含着一种改朝换代的革命思想:即皇帝作为统治者的正当性,在于他可以被期待具有公共性或者公平性,哪怕这种公共性和公平性只是徒有其表的姿态;否则,他就只不过是个“独夫”、“民贼”。就这一点而言,皇帝依然不得不受制于第一组含义的“公”的伦理性。这种伦理性即包含着“公优于私”的价值判断。而日本的“公”和“私”本身,是公开与隐蔽、对外与对内、官事或官人对私事或私人的关系,或者到了近代以后,是国家、社会、全体对个人、个体的关系,没有任何伦理性,也不含价值判断,因而日本天皇是无条件并且无媒介地直接成为“公”本身,这一点和中国是很不一样的。

那么,这个对公、私作价值判断的道义因素从何而来呢?沟口雄三先生认为,问题恐怕要归结为中国式的“天”观念。

沟口先生用一个图来说明这个问题:如图一所示,在古代中国,公、私和日本的情况一样,由共同体性的公、私扩张到君、国、官的公、私。但是同时又形成了日本没有的天之公、私这种更为高层次的,即原理性、道义性的概念世界,对政治性的公·私产生了影响,以浸透的形式影响了其内容。公·私具有的这种天与政治的多重结构,是原初的中国的公·私的特质。

二、东西方公私观念的比较:公私领域的划分及划界标准

如果与古希腊公私领域的划分作一个对照,我们或许还记得在西方文明的早期也存在着“公优于私”的价值判断。但同样是公优于私,西方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与中国乃至日本思想中的“公、私”却有着本质不同。

首先是公私领域的划分。古希腊以“家庭/城邦”为界对“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作了明确的区分,日本也有一些类似的论述表明,“除了家门槛儿里面为私以外,只要迈出家门一步,外面世间的事情一律被看作公、公共的事情。這一世间之公,以国家领域为最大,以天皇为最高。”③但是中国的公、私却不是根据事务本身的性质(即家庭内部的私人事务/家庭外部的公共事务)来划分不同的领域,而是一种根据统治者的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来进行价值判断的伦理观念。于是,在中国,从战国时期到汉代,公私作为“平分”和“奸邪”这种伦理和反伦理的对立概念被确立下来,这样我们才能理解“大公无私”、“以公灭私”构成的中国文化基本的公私观念,并不是说要消灭家庭——即私人领域(相反,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正是以“齐家”之“私”为“治国”之“公”的起点的),而是反对独占、利己主义的私欲。与其说中国的先哲们把“私”(意指分配不均的偏私)作为万恶之源进行猛烈抨击,取消了“私”(私人领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毋宁说此“私”非彼“私”,中国人从来就没有为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划分明确的界限,使之归于不同的领域。

其次,划分公私之界的标准及价值判断。按照沟口的归纳,日本的公与私以其双重领域性而划分了两者的界限,公领域始终优越于私领域,而私领域先验性地从属于公领域,公领域以天皇为最高位。但是,日本的“私”可以被用作第一人称,含有“秘密的”、“个人的”、“自家内部的”等意,尽管地位低于“公”和从属于“公”,却具有不受价值侵犯的自立的“自己的世界”。因而,日本的私可以理解成是位于公之下,从属于公而其领域的存在又是得到承认的。古希腊的私人领域也是低于公共领域的,但其划分的标准是人类本性。如果将之与中国的情况加以比较,中国的“公优于私”是因为“公”承载了“天无私覆”(《庄子·大宗师》)这种绝对的公平无私性,古希腊的“公优于私”则是因为人只有在进入了公共领域之后才能充分地展现人的本性。中国古代的“私”(不均、利己)与古希腊的“私人领域”(愚昧、野蛮)均含贬义,而日本的“私”不含贬义,但在必要的时候却必须无条件地为国家(即公)舍弃家庭这一“私”的领域。

三、中国公私概念之历史演变

一般认为,具有道义性、普遍性、原理性的“公”是中国传统公私观的主流,“私”的概念在中国很少被肯定。但从思想史上来看,在六朝、明末清初和清末民国的几次政治大动荡时期,公、私原理均发生过结构性的变化。

六朝时的嵇康(223—262)写过一篇非常独特的《释私论》:“怀善守其道,匿于人,非无私也;怀善失其道,不匿于人,非不公也,此乃公私之别。”他针对道、善和违道、凶邪这一我们所谓的天下之公、私,提出了显、露和隐、匿这一不同维度的公、私,对既成的、僵硬的道义观念提出了批判。他的主张是:有意图的公,因其具有人为造作性而应归为“私”,反过来说,毫无造作的自然真情才是“公”。

到了明末,“私”成了私有财产的意思,民的所有欲、生存欲作为“人欲自然之私”(吕坤《呻吟语》卷五)得到肯定。不过,正如代表“富裕阶级”立场的顾炎武所主张的,他们并不是主张私有财产无限制的发展,而是在承认私有财产的情况下,调和相互的私有财产以“成天下之公”(即公平分配的状态)。顾炎武还说,“世之君子必曰有公而无私,此后代之美言,非先王之至训矣。”这就是说,古代曾经被归结为君主一己的政治德性的“公”,此刻被视为遮蔽君主一己的“我的大私”的“美言”,而真正的“公”,应当是使得民(不过这里特指富裕阶层)的私人所有各自得到满足的、整体充足的状态。公概念的这一新的取向与明末的政治意识形态取向互为表里,即要求脱离旧有的皇帝一统天下的一君德治式君主主义,建立内含地主富裕阶层私有经济支配权的分治式君主主义。这样,“私”作为民的社会性欲望(指拥有财货、田地等身外之物的物质欲、所有欲、生存欲)的概念到了明末已被基本肯定,甚至被包含于“公”之内;而“公”则是从民的立场发出的、满足民的私有欲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作为私的协调状态的公,即“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公的主张。

清末士大夫世界的“公”忽然放弃了过去的社会性欲望,即经济上的commonwealth式意向,提出政治权利上的“公”问题,“公”发生急速变化。从社会背景来看,这种转变主要是由于太平天国使士大夫阶层觉悟到由于欧洲的外压而产生的国家存亡的危机,而这一危机比起明末经济上的国内矛盾要紧急得多。因而士大夫的首要任务就是变革国政或国体,以使中国自存。于是,问题就急速由经济转向了政治。政治上的“公”继而成为“公”的中国特性的母核。

在政治上要求“公”实质上是要求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民权,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严复说:“中国之弱,非弱于财匮兵弱也。而弱于政教不中,而政教之所以不中,坐不知平等自由之公理,而私权奋压力行耳。”(《主客平议》)在这里,平等自由开始被包容在天理以及公理之中。严复虽为立宪君主主义者,其“公”却是从民(不过,是以士大夫为中心)的立场谈的,提出了把政治权利平等地赋予民的民权思想。反对皇帝的“私”继而主张民的“私”,然后再求更高层次的“公”,这种逻辑和明末主张经济上的“公”是如出一辙的。

但是,这个时期的民权的特征,具有“共同性、总体性和自主性”的特点。换言之,清末的“私”虽然在内容上主张个人的政治权利,但并不主张个人的独立或个人的权利本身,即西方所谓市民性权利,而只不过是为了加强全體的独立和权利,强调的是公民乃至整个民族的公权。因而“私”的主张最终还是以“公”的面目出现。

这种特征在陈天华(1875—1905)《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吾侪求总体之自由者也,非求个人之自由也……共和者亦为多数人计,而不得不限制少数人之自由。”这说明,他主张的民主,是否定少数人(满人)的即个人(皇帝)专制的民主;不是为个人的自由而是为总体的自由的民主。为了这总体的自由,个人的自由(私人的自利)也可能受干涉。这实在是中国极具传统性的“公”的典型体现。及至孙中山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大钊对“平民主义”的构想,乃至新中国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都是受到天下commonwealth式“公”的传统思想的推动的。甚至如沟口雄三所说,“中国天下之公的传统因其包含着天下整体性,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的。”

以上三次以“私”为本位的时期,从承认执政者合法性的以君为“公”,到质疑君的“公”实为“一己之大私”,进而要求承认民的“私”并“合天下私以成公”,这是一个不断认可和肯定“民”(与君相对)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权利的过程。但是,这种对“私”的肯定是整体意义上的,因此“如果有人说中国近代的,个性没有自立性,或者这种个性被作为封建‘范型秩序的整体(即“天”)所涵盖,也是可以成立的”。④

注释:

①沟口雄三. 中国的公与私·公私[M]. 三联书店,2011.第9页

②刘泽华.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崇公与抑私[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③沟口雄三. 中国的公与私·公私[M]. 三联书店,2011.第247页

④沟口雄三. 中国的公与私·公私[M]. 三联书店,2011.第85页

[作者简介:汪靖 女,同济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兴趣为传播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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