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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凤阳赋役制度新考

2016-09-21汪锋华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汪锋华

(安徽大学 历史系,合肥 230039)



明代凤阳赋役制度新考

汪锋华

(安徽大学 历史系,合肥230039)

史料记载明帝朱元璋曾在凤阳地区对百姓实施特殊的赋役制度,其中包括许多优待政策。后人据此认为凤阳地区的百姓均赋役全免,或曰士民不必承担赋役。但这些认识颇值得商榷。明朝时期凤阳民户有土民和编民之分,唯有土民中极少数的特殊群体才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普通土民由原来的承担田赋代之以供应皇陵祭祀,并承担以较轻的丁赋和徭役等。而编民则承担各项赋役,不享受优待政策。实际上,赋役优待政策的实施,并没有根本改变土民的生活现状;但改变了凤阳县的人口结构,缓解了土民人口的流失。

明代;凤阳;赋役制度;土民;编民

凤阳是明太祖建功立业的肇始之地,在明代具有独特的地位。明太祖对家乡百姓的赋役优待政策亦为后人家喻户晓。洪武十六年(1383),朱元璋传谕户部:“朕今永免凤阳、临淮二县税粮徭役,宜榜谕其民,使知朕意。”似乎明太祖永远免除了凤阳、临淮两地百姓的各项赋役,后世史籍多因袭此说①相关记载如:(1)谈迁:《国榷》卷7曰:“(明太祖)永免凤阳、临淮二县徭赋”,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634页。(2)清人纂修:《明史》卷3《太祖三》:“(明太祖)复凤阳、临淮二县民徭赋,世世无所与。”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0页。(3)《明太祖实录》卷25:“永乐元年”免直隶、凤阳、淮安、徐州今年秋粮之半,永乐元年十一月癸丑,第462页。 (4)《明太祖实录》卷155,洪武十六年六月辛卯,第2413页。类似的记载很多,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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