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警察不好当
2016-09-20陶短房
公务员文萃 2016年9期
关键词:案例
陶短房
警察执法问题似乎永远是中国舆论、公众争论的热点,针锋相对的双方又都喜欢用“国际惯例”为自己支持的执法方式背书,认为警方权限受到过多制约的,往往会说“瞧瞧人家美国警察多牛,执法时谁也不敢跟他们矫情”,而认为警察所受约束、监督不够的,则常常把“瞧人家北美,执法权是被‘装在笼子里的,就算警察也不能想怎么着就怎么着”。
然而真相究竟是怎样的?
真相一:警察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对于美国警察的权力,媒体和评论家的说法似乎大相径庭。
有人引经据典,说美国警察的权力十分有限,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没有确凿证据既不能入室搜查,也不能随便拦住可疑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确有许多案例表明,仅仅因为警察执法程序存在瑕疵被律师抓住把柄,原本十拿九稳的指控便就此无功而返,嫌犯也因此逃脱司法制裁。
但也有人援引远近案例指出,事实上美国警察权力很大,他们既经常入室搜查,也常常在大街上拦住他人临检,甚至有人表示,由于美国警察“反应过敏”,在和他们打交道时千万别“乱说乱动”,否则轻则被强行制服,重则开枪射击。认为“警察权力有限”者举出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对个人权力的保护,且规定该修正案适用于任何州,州不得制订和此修正案冲突的法案。
认为“警察有很大权力”者提出的大量相反裁决案例,涉及一个名词叫警察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
所谓“自由裁量权”,即警方在认为“必须且必要”时,可自主决定其在执行具体法律时,将采取何种程度的行为,可自主选择执行或不执行何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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