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杠杆推动地方政府治理水环境
——江苏在全省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
2016-09-16程炜杨伊菁
中国环境监察 2016年6期
文|程炜 杨伊菁
用经济杠杆推动地方政府治理水环境
——江苏在全省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
文|程炜 杨伊菁

江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水环境承载力不足,水质改善难度很大。为此,先后制定出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项地方法规,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多措并举推进流域水环境治理。在此基础上,还通过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实施阶梯水价等多项经济手段调动企业、社会节水、治污积极性。特别是,江苏省从2007年开始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从部分区域到全省范围,从单向补偿到双向补偿,从试行到正式实施,建立起完善的区域补偿制度体系,激发地方政府治污动力,有效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总体实施情况
2007年8月,环保部出台《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省政府随即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自2007年起,全省分三个阶段重点推进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第一阶段,太湖流域按水污染物通量区域补偿阶段,2007年至2010年:2007年底,制订出台《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率先进行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经过1年试点后,自2009年起正式实施。方案在太湖流域5市设置30个补偿断面,按照水环境污染特征,确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个考核因子,依据治理成本将补偿标准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总磷每吨10万元,依据水量、水质测算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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