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江法》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基本原则
2016-09-16周珂史一舒
中国环境监察 2016年6期
文|周珂 史一舒
论《长江法》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基本原则
文|周珂 史一舒*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部,是我国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沿海沿江沿边全面推进的对内对外开放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但是,由于长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缺位,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目前,长江流域除供水紧张外,水质污染、洪涝灾害、水土流失等诸多生态环境问题不容忽视;此外,沿江地区有时会发生水污染及其他重大环境事故,这不仅会对长江经济带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还会破坏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甚至会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种种情况表明,现状已不容乐观,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与规范性的《长江法》势在必行。
我国制定《长江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制定《长江法》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长江法》是长江流域水资源属性的客观要求。长江流域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1]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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