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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为中心”需要避免“强势公诉”

2016-09-14熊智

中国经济周刊 2016年3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熊智

其实,每个法律人心中都有一个圣洁的少女,必须要让每一个法律人像绅士一样醒着。

具有人权法象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经历了1997年的修订和若干次的修正而沿用至今。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这一重要角色,以国家之名,一直以来都以强势姿态出现在法庭,无论是过去纠问式的审判还是后来控辩格局的庭审,公诉人始终以国家正义之名岿然于庭上,在法庭上沉重地摆放着一柄无形的职权之杖。然而,这一权杖却与今日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改颇为失调。

当前刑事程序中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

1 重起诉、轻审查。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重要诉讼活动。但是,由于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及其习惯让公、检、法各机关彼此依赖和套利的空间长期存在,致使侦查机关更乐意于用一道粗加工程序,将半熟法律产品移送给检察机关进行包装,然后利用检察权的特殊通道提交给法院贴牌流向市场。整个流程就是一套彼此心照不宣的、完整的司法套利模块,即便在一些情形下碰到某种质疑时,公检法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罪与非罪之争几乎都能被统筹而达成一致,久而久之,刑讯者众,逼供者有,审查者怠,审判者疏,错案自然就有了滋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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