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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工作纪律?恪守责任担当

2016-09-12李逢春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管党治党执纪

李逢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设专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进行明确规定。具体来讲,根据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条例》新增了对“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审批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的义务,新增了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的秘密”“私自留存党组织的资料”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对工作纪律的刚性要求,既丰富了纪律的类型,有利于促进纪律工作的系统化,又深化了纪律建设内涵,提醒和告诫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要始终恪守责任担当、忠诚履职尽责,有利于纪律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构编制、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是对党员干部最起码的要求,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

正确理解和把握

工作纪律的内涵

《条例》中的工作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条例》所列工作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工作纪律,并不是平常所说的迟到、早退等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也特指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作出的处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正确理解工作纪律内涵,需把握以下6个方面:第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条例》中属于工作纪律而不是政治纪律。《条例》第一次提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一政治要求,较以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提法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本职工作,是应尽之责、分内之事,必须在党内各项日常具体工作中体现。第二,工作纪律关于组织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是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如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二是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三是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如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四是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者出走。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有关活动的行为,重点强调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第四,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入党誓词中也含有“保守党的秘密”的规定。第五,在违反考录纪律的行为中,“违规录取”系此次修订新增,体现出强烈的问题意识。第六,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一是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二是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三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将忠诚履职尽责

贯穿党的工作全过程

践行工作纪律,就是要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强化工作纪律建设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制,主动担责、认真履责、扎实尽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履行好一岗双责。党委(党组)书记要当好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还要把责任传导下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践行工作纪律,就是要把党的各项工作置于制度轨道,做到公权为民、用权为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践行工作纪律,就是要带头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心不设防”,就会“防不胜防”。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保密意识,牢固树立保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群众利益、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的观念,严格禁止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要严明外事纪律,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外事工作程序。践行工作纪律,就是要做到实事求是。工作业绩是怎样就是怎样,不能漏报、瞒报、虚报,搞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切实肩负起严明

工作纪律的政治责任

一是要抓谋划,担领导之责。王岐山同志强调,子不教,父之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纪检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强化干部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二是要抓机制,担管理之责。从培养教育、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检查、激励惩戒等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管理,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穿到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办法,既重能力又重品行,既重政绩又重政德。要把治标与治本紧密结合起来,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三是要抓保障,担监督之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专门的执纪机关,要在不断深化“三转”中回归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四是要抓律己,担表率之责。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廉洁用权的表率,审慎用权,秉公用权,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廉洁修身的表率,加强系统学习,对照正反典型,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齐家的表率,对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始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作者系鄂尔多斯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李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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