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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16-09-10海羚

检察风云 2016年1期
关键词:抛物高空业主

海羚

2014年11月20日,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出生仅44天的女婴何欣怡被奶奶抱出去晒太阳。走至小区11栋楼下时,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块从天而降,直接砸到了孩子脑袋上,造成女婴重型颅脑外伤,最终被评定为七级伤残。警方在随后的调查中,排除了墙体剥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水泥块是人为丢下的,可11号楼共33层有132位业主,除去第一层的四位住户,还有128位业主。由于事发突然,没有目击证人,谁也不愿承认水泥块是自己丢的。找不到“凶手”,便意味着没人为孩子的伤负责,孩子的治疗也没法继续。孩子的父母决定将11栋楼128户业主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为砸伤孩子担责。

2015年11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经过层层筛除,128位业主最终只有80户业主为此事买单,共同赔偿小欣怡36万余元。那么,其他48户业主是如何证明自己无责的呢?担责的80户业主又是如何划定责任大小?

水泥块从天而降

2014年11月20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家住12栋1单元1002室的业主丁凤君抱着刚出生44天的孙女何欣怡出来晒太阳。刚走到11栋楼2号门楼下,老人突然感觉手上一沉,她低头一看,从楼上掉下来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块,直接砸到了孙女脑袋上。孩子额头上顿时起了个大血包,丁凤君吓得腿都软了,赶紧呼救,听到呼救声,张莹冲下楼来,顾不得询问事情经过,抱着孩子就往医院跑。一位好心的邻居主动提出开车送她们。

在去武汉市儿童医院的路上,张莹先后给在黑龙江伊春的丈夫何虎以及在外散步的公公何清海打了电话。接到妻子电话,何虎立即请假坐车赶回武汉,而何清海则回到11号楼前,找寻砸伤孙女的水泥块,并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了警。

被紧急送到医院后,医生初步检查后说孩子脑部受到了严重损伤,需要立即进行开颅手术,去除脑部淤血。但手术难度大,为了确保孩子万无一失,小欣怡被立即转移到了武汉市长江航运总医院。经过进一步检查,孩子被确诊重型颅脑外伤,双侧额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伤势十分严重。为挽救孩子生命,医院立刻召集专家组为小欣怡进行左右脑两场开颅手术。

10个小时后,手术最终顺利完成,孩子被推进了重症监护室。一周后,经过进一步检查,医生明确地告诉何家人,孩子虽然度过了危险期,但却留下了颅骨缺损、肢体偏瘫、脑萎缩及脑部出现癫痫波等严重后遗症。“由于现在孩子年纪小头骨较软,且尚未发育成型,暂时无法对她进行颅骨修复手术,必须要等到6岁或者7岁才可以进行。且术后孩子很可能会出现智能发育、精神发育倒退的情况,作为父母你们要有心理准备。”听完医生的话,何虎既气愤又伤心,女儿的出生曾让他觉得自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可飞来横祸却毁了孩子的一生。安顿好孩子后,何虎决定回到小区寻找“凶手”。

回到小区,大家都在议论这件事,可11号楼的业主没有一个人主动站出来说明水泥块的来源。小区物业也开始对11栋楼的居民逐门逐户走访调查。警方那边也传来消息,根据现场的侦查和初步寻访,目前还不能确定水泥块究竟是哪位业主抛掷的。

为维权将128户业主告上法庭

转眼快两个月了,事情却一点进展也没有。2015年5月,无计可施的何虎和妻子只得求助于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的熊银平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帮女儿何欣怡维权。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后,熊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根本没法判断水泥块是谁扔出的,也就是说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11号楼全体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2015年6月29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对何欣怡伤情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何欣怡的残疾程度被评定为七级残疾,后续治疗费依据临床实际发生为准,治疗终结时间暂定为伤后两年,护理时间暂定为伤后两年,营养期暂定为伤后两年。听说孩子伤得这么重,11号楼不少业主心里也很难受,但听说要被告上法庭,他们也觉得很委屈。

2015年9月1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一开始,双方便据理力争。作为业主代表更是提出了诸多疑问,表示砸伤女婴的水泥块除了人为抛掷,完全还有可能是建筑物外部掉落。为此,何家人出具了一份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所提供的现场勘查资料,在资料中明确写着:案发当天,汉阳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便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过对楼层外观、墙体勘查后,并未发现明显的墙体脱落痕迹,因此可以认定该事故为从建筑物中抛出之物品造成伤害,从而排除了墙体脱落的可能性。

面对何家人不断提交的证据和材料,128户业主陷入了短暂的沉默之中,每个人心里都清楚,“凶手”就隐没在他们中间,可究竟是谁,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他们有人觉得委屈,有人觉得不平,每个人心里都不是滋味。就在法庭陷入一片沉默的时候,11栋10层4号门的住户郑国华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我是10层4号门的住户,根据刚才原告出示的11栋照片看来,事故发生的位置和我们4号门的住户相隔甚远,而且4号门的位置应该是属于一个死角范围,我觉得这个位置的住户就算再怎么用力扔这水泥块,也绝对不可能会砸到孩子,更别说对孩子造成这样严重的伤害。”一时间4号门的32位户主沸腾了起来,纷纷起身表示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可能成为抛物的出处。

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和现场照片,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认定,因有3号门的阻隔,4号门所处的方位不可能将水泥块抛掷到事发地点,除非4号房使用人从顶层平台抛掷水泥块,但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从顶层直接抛物的可能。因此,4号房32位业主对小欣怡的损害不应承担补偿责任。熊银平和何虎商量后,当即撤销了对4号门32位户主的起诉。最终鉴于被告人数众多,证据也比较多,举证、质证以及辩论过程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15年11月10日,按照原先熊银平律师的预估对11栋4号门的32户撤诉,同时对1号、2号、3号的96户中的7户业主常年不在家,进行了自愿撤诉,放弃相应补偿份额后,剩下的89户中,其中有5位业主是同时在11栋拥有两套房子(也就是十套),2位业主同时拥有3套房子(也就是六套),拥有一套房子的业主只有73户。最终法院判决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73名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补偿何欣怡363114.66元,其中拥有2套住房的业主分别补偿何欣怡8159.88元,拥有3套住房的业主分别补偿何欣怡12239.82元。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法律后果“很严重”

面对判决结果,需要对何欣怡补偿8159.88元和12239.82元的几位业主表示难以接受。在走出法庭后这几位业主对何虎和张莹说:“这个赔偿金我们更愿意用捐款的形式,而不是现在这种法律的补偿方式。在事发后我们也都曾去医院看过孩子,或多或少也曾给过你们帮助,可怎么都没想到有一天你们会把我们告上法庭。”几位业主的不理解让何虎也心情复杂:“如果可以我也不想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大家毕竟是一个小区的邻居,可我也是真的没有办法了,作为父亲,我必须给孩子一个公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法院判决至今,尚未有任何一户的业主向何欣怡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市民厌恶的陋习中,高空抛物位居第三,可见程度之严重。一些住宅、公共场所为了监督和查找高空抛物的“凶手”,安装电子摄像头或者进行高空抛物危害讲座,但收效甚微。仍有许多人为了贪图一己方便而随手一抛了之,不管对他人、对环境造成多大危害。而一旦出事,侵害到社会或他人权益之时,却又不肯主动承担责任,造成“无头公案”。高空抛物其实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外通常对此类行为有严厉的处罚。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加坡,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高空抛物不仅要坐牢、罚款,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同样在我国,“高空抛物”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首先,根据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其次,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7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规定虽然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倘若判住户均无责,则受害人需要承受经济和自身的双重损伤,而户主均摊承担补偿责任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同样也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文中除当事人外,被告方皆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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