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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捐遭遇信任危机

2016-09-10老怀

检察风云 2016年1期
关键词:善款刘静草案

老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募捐活动风生水起,求助帖、微博劝募等活动受到网民极大关注。相比传统的募捐方式,网络募捐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大、互动强、效率高,使善款畅通无阻,让募捐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助。但同时,“互联网+”的便利如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让网络募捐陷入尴尬境地。近期,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慈善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网络骗捐事件频发,个人募捐屡遭质疑

过去,募集善款通常由红十字会等政府认可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牵头进行。如今,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团体绕过政府认可的公募机构,自行在网上募款。相比传统的募捐方式,“互联网+募捐”迅速便捷,门槛低,互动强,仅需要轻轻动一动手指,就可能吸引万千网民慷慨解囊,传递出去的就是厚重的爱心,这让很多身陷困境的人得到了及时救助。可以说,网络募捐正成为民间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平台。比如:云南鲁甸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淘宝、腾讯、新浪、360搜索、百度等电商和新媒体纷纷开辟捐款平台,公布合作基金会账号和捐款方式,接受捐赠,短短三天,参与人数达数百万人次。据业内人士测算,如此大规模的捐赠活动,按照传统流程去组织,至少要一个多月时间。

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以说,网络募捐反映了中国社会对慈善公益事业的一种需要,也是慈善制度上的一种创新和尝试。然而,由于相关政策没跟上,网络骗捐、诈捐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伤害了捐赠者的爱心,也极大损害了慈善的公信力。

2015年10月18日,一则名为“利辛女子深夜被狗咬成重伤”的帖子广受关注,伤者男友张宏宇称,女友是为救一个女童而被两条恶狗咬成重伤的。社会各界对伤者赞许有加,热心人纷纷捐款,帮助女子疗伤,捐款总数很快超过了80万元。然而,10月21日,“犬口救娃”出现反转,伤者男友张宏宇承认,女友的确是被狗咬伤的,但所谓的获救女童根本就不存在,救人一事只是编造的谎言。2015年10月23日,张宏宇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徽利辛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捐款账号被注销,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当地警方表示,已安排专人调取张宏宇的银行收支明细,待涉案金额、捐款人数完全统计完后,会进行退款工作。捐款者如果想拿回钱,待与当地警方联系后,提交相关证据并做笔录后,就可以拿回捐款。

2015年8月13日凌晨,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发生两个小时后,一名网名为“@我的心”的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一篇微博:“好害怕,爸爸在那附近公司上班,刚刚打他电话关机,打他公司电话也没人接,我一个人在家真的好害怕。”8月13日晚,她再次以《谢谢你们的关心》为题发表长微博,称在医院见了父亲最后一面。在被删除前,这条微博的阅读数超过200万,显示超过3700人打赏,赏金即捐款超过10万元。8月14日,新浪微博管理员称,有用户自称天津爆炸事故罹难者家属并收取捐款,鉴于其真实性受到其他网友质疑,已将该账号关闭,并冻结了其收取的款项。此后,涉事者杨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络募捐泛滥背后,亟须相关法律规范

现如今,网络募捐活动的风生水起,似乎只需要发布一则求助帖,公布一个银行账号,就能吸引很多爱心人士捐款。在一些网站上,会有大量个人和团体发布私人募捐信息。但是,私人网络募捐的合法性常常遭到网友猛烈“拍砖”,称一些诈捐、骗捐者利用人们的爱心,让整个社会陷入一种不信任感。久而久之,个人募捐便无人敢信,那些确需救助的个人和家庭反而得不到及时救助。

可以说,网络募捐屡屡被拖入争议的漩涡:求助信息是否属实?爱心捐款用在何方?善款又该如何监管?善款结余如何处置……这些不够清晰明白的信息,成为微公益时代挥之不去的阴霾。在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看来,网络募捐没有一个明确的合法募捐主体,身份模糊、监管不力是诈捐、骗捐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网上众多募捐活动都是以私人、家庭或志愿者的名义进行的,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募捐主体资格。再加上社会监管不力,就给了诈捐、骗捐一定的生存土壤。

对于善款的使用,刘静博士称,无论是有监管单位的公益组织还是没有登记的小公益团体,善款的使用监管难度都很大。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进行登记,但在是否登记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一般来说,在公益组织的管理上,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没有登记的小型公益组织需要靠组织者自我监督。需要说明的是,公益组织均是非营利性质的,在实践中难免涉及捐款问题,这些组织的存活需要募捐,绝大部分都要靠社会捐赠。因为公益组织的捐款人不特定,并且费用的使用不单一,这个监管起来很难,很容易产生糊涂账。

《慈善法》草案:拟禁止个人网上募捐

2015年10月30日,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募捐。否则,有可能会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草案还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

现实中,已有不少个人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那么,个人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吗?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根据《慈善法(草案)》,个人在网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否属于私有财产,还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但要对个人在网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分析认为,《慈善法(草案)》意味着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网络募捐,即个人可以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但就现实而言,公募组织办事程序烦琐、效率不高,甚至本身也存在问题,不被人充分信任,恐怕还无力担负起为个人募捐的重任。何况,很多公募组织缺乏合作的积极性,致使身陷困境的人求告无门。

刘静博士认为,对慈善领域出现的诈捐、骗捐之类乱象需要进行立法规制,但为了避免这些乱象而禁止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公开募捐,就成了“一刀切”。应该认识到当个人或家庭遭遇困境时,公开向社会求助是无奈的选择,也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且,骗捐事件虽时有发生,但毕竟只是极少数。事实上,在慈善组织尚不发达的当下,很难说目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够满足社会救助的需求。许多慈善组织的救助金,在申请过程中都有门槛,例如只针对本地的施救。这对于我国困难群体的求助的人来说,跨不过救助部门的门槛,如果“一刀切”,也将导致部分求助者陷入求助无门的困境。

目前,我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利,其余组织只能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捐。而实际上,不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或媒体面向社会发起募捐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可以允许个人向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个人募捐,并由这些机构担负审查、监督之责;也可以允许个人寻求媒体帮助,经媒体调查核实后,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个人募捐。也就是说,在设置一定防骗捐程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地开通个人募捐渠道,做到堵疏结合。

另外,实际上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例如,从技术角度看,微博和微信不同,微信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微博则是开放式的,因此,微博募捐是公开募捐,微信则是非公开。这又带来一个新问题——个人在微信朋友圈里募捐是否合法?对此,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都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对于网络骗捐、诈捐现象,《慈善法》草案中,除明确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规定广电媒体、网络及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进行募捐的相关事项有验证义务。有专家表示,当前众多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还有它们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在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发起者要具有合法性,包括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等。

此外,《慈善法》草案就信息公开进行明确规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平台、内容、时限等方面。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从权责对等的法理角度,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具有知情权,捐赠款项和使用去向要有较为完善的公开机制。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后,必须承担法律要求的公开透明责任。但公开到什么程度,这个业界有争议。有法学专家认为,慈善组织是否公开信息,既要受法律约束、合同约束,也要受到捐赠人的约束,必须尊重捐款人和受助者的意愿。除了主动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如果每一个公众或者捐几块钱就要查询慈善组织的全部财务数据,还涉及运行成本的问题。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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