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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和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2016-09-10杨宇立

检察风云 2016年1期
关键词:领主宪章英格兰

杨宇立

由英国驻上海总领馆主办的“大宪章800周年全球巡展(上海站)”,于2015年10月26日结束。就一份历史文件的纪念性展示而言,上海站的展览为其提供的排场,还是能与这份重要文件所应享有的尊敬相称。不过这个展览仍大有值得解说的空间。

契约的可靠性取决于违约所导致惩罚的可信度

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是所展示的真迹只有略大于一张16开纸的一张羊皮纸。笔者一看便知,这远不是大宪章的全部内容。经询问英领馆中方职员潘先生,得知本次巡展的大宪章不是1215年那份原件,而是1217年再抄留的三份之一。

这个解释当然没有问题,可为什么只有一页?潘先生的解释是,1217年的再抄件省略了1215年原件中的停战善后条款。这个解释就比较牵强了。笔者估计,所展示的内容或许只是大宪章当中的部分内容。因为1215年6月19日形成的那份文件,汇集了国王与领主之间大大小小的权利、义务计有63款,数千言。

1217年的抄件仍被写在羊皮纸而不是牛皮纸上,显示了当时英格兰贵族领主们看重这份契约的程度。作为一个参照,那个时代的欧洲人抄写一部《圣经》,大约需要消耗300张左右的小羊皮。所以,任何拥有羊皮书和牛皮书的人,都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是“一位先生”。

第二个问题是,大宪章很重要吗?它为什么非常重要?简而言之,在人类迄今所有的政治文件当中,排名第一的无疑是美国宪法。美国人视其重要性仅次于上帝。它已经历了228年的历史考验。然而,若论历史资历,大宪章800年的生命力则足以问鼎。不仅大宪章的原则和精神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它更决定了英国历史的发展方向和英国人的政治思维方式。

英国是全世界三个没有正式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另外两个是以色列和新西兰。英国古代政治的最大神奇,莫过于英格兰人能在800年前,以大宪章的形式“朦胧地”铸就了一部宪法的精神和灵魂。

新问题是,大宪章无非重申了各方的权利义务,相当于一份古代契约。可为什么唯有英国1215年的契约获得了法的精神?现在人们知道,历史进程中的法律,就是将大多数人意愿经常遵守的行为准则,升级到要求所有人都一直遵守的过程。因此,问题又可转化为,英格兰人缘何得以首先固化法律原则和精神,而后800年法制不绝。

历史就这样为英格兰注入了意义深远的偶然因素。1066年的“威廉征服”被视为英国正史的开端,所分封的领主数为178人。这意味着“封”的一方和“建”的一方力量的微妙平衡:如果君王胆敢随意侵犯贵族领主的权利,比如肆意征税,那么大多数领主是不难联合起来反抗的;而如果一个或几个贵族试图扩张,那么国王也不难联合别的贵族领主来遏制其野心。因此,国王和领主之间依传统习惯形成的权利、义务平衡一直得以维系。

1215年的英王是约翰。此人权欲太大,能耐又太小。他在战争中屡战屡败,却屡败屡战。打仗是一定要花钱,要增税的,而且没完没了。约翰王筹钱的另一个门道是,先占有去世后的贵族财产,结果是等死者的小继承人长大领回自己的庄园时,却发现资产已被国王掏空。这类行为当然都侵犯了贵族们传统的封建权利。于是,贵族们先联合起来文斗,继而武斗取胜。6月19日,约翰王被迫与25名男爵代表,在泰晤士河畔一处草地上签署了大宪章。

契约的可靠性能指望什么?答案是,一方违约所可能导致惩罚的可信程度。

欧洲中世纪与利益相关的公权力不只有王权和领主权。毋宁说,来自教皇和教廷的权力更咄咄逼人。在无一兵一卒的情况下,教权仅仅凭借为世俗的一切事物提供合法性证明,就拥有令人生畏的权力,包括认可国王的合法性。不过好的偶然性再次发挥作用:英吉利海峡的宽度足够让英格兰人趋利避害。教权在英国无孔不入,却始终不能享有绝对权力。这反倒造成了三大公权力相互制约的格局。其中最能动的因素,无疑是贵族们捍卫“古老权利”的决心和能力。

在大宪章以后的时代,英王不能肆意滥加税成为日益强硬的规矩,增税必须事先征得领主们的同意。这可真是具有那个时代英国特色的利益博弈格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欧洲的农民是无须直接面对皇粮国税的。国王要钱要兵只能去说服贵族领主们。而后者正是前者势均力敌的谈判对手。

契约和法治精神对于建立现代社会结构的重要性

英国首创的议会制度之初始形态,是相当“朦胧的”。

英国有“贤人会议”的传统,大贵族的代表与国王共商国是。所以,议会的英文形式是parliament,其词根是法语parler,意为“谈话”。而“谈话”只有解决实际问题才能构成向代议政治发展下去的动力。大宪章最初的意义近乎一份“停战协议”,它遗漏了一个棘手问题,即缺乏明确的条款来应对如果国王再侵犯贵族的权利该怎么办的问题。只不过国王知道后果将很严重。

进一步的约束性文件是1258年的《牛津条约》,规定每年召开三次议事会,“审查国务并考虑国家的共同需要和国王的需要”。而后,这项需要甚至包括了筹措国王婚礼的费用。那么谁有资格来参加议事会呢?《牛津条约》规定“同时也不可忘记公众应选举12个优秀人物参加这三次议事”。这里所谓的“公众”在当时是指贵族。不久,议事会作为英格兰的最高法院和终审案件的职能就被确定下来了。

一个机构职能的演化和泛化,总是其成功应对问题的结果之一。英格兰的新机会表现为,1265年反叛的贵族首领意外打败了国王,控制了政府。而这位“先生”居然以国王的名义,要求全国各郡都派代表到伦敦开会,以求“全面确保和平与安定……并讨论国事”。现代人一望便知,这已经是和平解决重大问题的正式机构了。

这次会议是“不打粮食”的。然而它开启了另一扇门:“中等阶级”的代表进入议会。此后,每当贵族声称要“捍卫我们古老的权利”,中等阶级(骑士、市民)的代表就会想起自己的权利。再往后,其他阶层的代表也会想到,既然别人的参政权利都不是“神授”的,我们为什么不能有呢?英国贵族们最终也觉得有道理。

坦率地说,如果英格兰的议会绕过“钱”的功能发展,其前途必定是暗淡的。因此,英格兰议会制度发展的动力始终是与“钱、财、税”紧密相连的,并且因处置得当而获得生命力。大宪章及其后的博弈,已使国王不得随意征税了。英王也逐渐习惯了与一个政治智慧不凡的精英群体打交道。

真实的机制是这样的。最初,英王需要亲自或派代表去各地征税。一般来说,税额不变则问题不大,而增税要求则会引起颇为麻烦的“扯皮现象”。自从利用上议会的形式,即各地派代表同时开会讨论财政问题,就方便多了。用现代时髦的经济学术语说,叫做“大大节省交易成本”,又可以一并解决诸多全国性的重要问题。因此,该制度被固定下来。

在13、14世纪时,英格兰议事会在大宪章精神的影响下,财政功能日益上升,而作为最高法院的职能相对下降。国王未必更忙碌,但必定需要更多的庄重、严肃、认真。因为国王需要一次面对更多的纳税代表,提出国家的财政预算案,然后是无可避免的解疑释惑。而一旦涉及广泛的税种和税额问题,议会就不仅是纳税人与国王之间的专用利益博弈场所,也会把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牵扯进来。总之,“体面人”需要在议会真正“阳谋一番”。

最终,英格兰议会固定了两项最基本的职能。一是审议财政预算案;二是成为公开辩论的讲坛。对此进行最低限度的必要补充是,中世纪的英国议会从无独立于王权之外的形象。给人的印象是,重大国事是由国王在议会与一帮受人尊敬的人一起制定的。但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大宪章精神的进一步发展是在1322年。当时英格兰议会以《约克法令》中如下表述的形式,为自己赢得了事实上的宪法地位:“凡解决与王上及其继承人之地位财产有关的问题,或解决与王国、人民地位财产有关的问题,应由王上在议会中加以考虑,颁布和解决,并得到宗教显贵、伯爵、男爵和王国公众的同意。”这就难怪英国贵族们在大宪章之后,近30次要求后来的英王认可大宪章。换言之,尊重大宪章才可坐稳王位。

英国政治实践的历史证明,大宪章是一份足够兼顾了原则和灵活精神的历史文件。现代政治在大宪章的精神下延续,足以说明契约和法治精神对于建立现代社会结构的重要性。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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