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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大清律例》带到西方的人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早在马可·波罗的时代,西方人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但是,将全本律例翻译并在西方出版,使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则是一直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得以实现。1793年,英国特使马戛尔尼奉命出使中国,船上一位12岁的少年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得以跟随华人翻译学习中文。由他后来翻译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从此成为传递中西法律文化的桥梁。

和乾隆皇帝用中文交谈

西方人很早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制状况的描述。17、18 世纪,耶稣会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闻编纂成书,其中一些书籍涉及中国的司法制度,如利玛窦的《利玛窦中国札记》、曾德昭的《中华大帝国志》等。利玛窦等人在中国居住多年,精通汉语,在中央政府担任过高级官员,对中国法律有一定了解,他们的论著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魁奈、伏尔泰等都是通过阅读耶稣会士的著作得以了解中国法律的。但是,耶稣会士的著作存在一定缺陷,耶稣会士或是由于对中国法律体系及其传承缺乏了解,或是由于个人认识理解问题,他们的表述有时不是很准确,甚至谬误。

1778 年,俄国汉学家列昂季耶夫选译了《大清律例》的部分内容在俄国出版,受到女皇叶卡特琳娜的重视。这是目前已知的西方人首次将中国法律原典译为西方文字的尝试。1781年,德国人亚力克司·里纳德夫在柏林出版了《中国法律》一书,其中也选译了《大清律例》中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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