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死刑第一人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10期
虽然沈太福是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最后却是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这是因为当时还没有“非法集资”这一法律罪名。此案之后的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及至1997年,中国关于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建构起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成为悬在民间集资者头上的三把利剑。
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各地掀起一波市场经济投资热潮,人们做生意的热情空前高涨,但是“第一桶金”从哪里来呢?于是民间各种集资如雨后春笋,利息更是水涨船高。一时间,沿海很多地方,民间拆借资金利息竟高达16%~20%,当时国家银行储蓄利率仅为12%左右。在这样火热的氛围下,沈太福的长城公司应运而生,半年时间非法集资达10亿,这个数字在当年相当惊人。
高利息“出牌”
沈太福,1954年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别看身高不足一米六,能量却是比人高。
1986年沈太福怀揣30万元巨款进军北京,以私人资本注册成立了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但因为没有正业,很快就坐吃山空。
1990年6月,辽宁省阜新矿务局的工程师屈维谦、吴江因一项发明专利寻求合作,与沈太福一拍即合走到一起。沈太福低价买下这个没有注册的机电发明专利,将专利权登记在自己和老婆名下。

屈维谦、吴江发明的“逆变型无整流予三相换向器电动机”,通俗地说,就是“调速电机”,这种电机可以用在发电厂、水泥厂、自来水厂、矿井等许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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