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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政策中的补偿平等研究

2016-09-10李东宏荣利颖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6年10期

李东宏 荣利颖

摘 要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两个原则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平等的双重属性,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政策,是以“形式上的平等”为目的而制定的。从差别对待中的阶层和地域两个基点出发,在“同域异层”和“同层异域”的分析框架下,依照“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原则,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提出补偿平等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 就近入学 受教育权利 补偿平等 正义

我国“就近入学”政策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政策,其目的在于保障每一位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适当设置小学、初中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是我国首次将就近入学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从此以后就近入学政策开始步入法制化阶段。然而,由于我国重点校的建设使得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择校”现象,作为消解“择校”,保障教育公平的“就近入学”政策是主要入学政策。

一、就近入学政策中的“形式平等”

1.就近入学政策的法律政策条文

2015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保留了“就近入学”的内容,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要求国务院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共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根据教育部的总体部署,北京市教委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颁布了《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指出:“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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