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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五大风控点

2016-09-10赵军韦科

检察风云 2016年13期
关键词:政商企业家犯罪

赵军 韦科

如何构建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因应当前高发的企业(家)犯罪现象和复杂的企业(家)犯罪成因?笔者认为,法典索引式的企业刑事风险控制,缺乏现实操作性,与企业追求利润的商业逻辑存在根本性冲突,实际效果极为有限。企业(家)刑事风控,必须审时度势、重点突出,不可草木皆兵、面面俱到。简略而言,企业(家)刑事风控实务必须注意以下重点面向。

风控点一:高危人群重点关照

企业(家)刑事风险控制的重点关照对象是企业领导层,尤其是“一把手”的风险行为。

笔者曾多次应邀参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的排查以及相关风控方案的制定,发现在这些由企业主要领导人主导的“刑事风控项目”中,风控重点往往被置于主要领导人以外的企业管理人员。说白了,项目主导者更多是希望通过规范企业管理层、企业员工的日常工作,减少企业刑事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但其实,企业刑事风险的最大来源是企业主要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自身。

在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5年的统计数据中,当年可确认职务的犯罪企业家共计898名,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矿长等正职和副职)多达641人,占71.38%。若再加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企业主要领导人在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超过了80%。其余犯罪企业家主要由财务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的负责人构成,合计超过17%。(见图1)可见,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人群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负责人,尤其是企业及部门“一把手”。“一把手”构成了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高危人群,是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不过,企业主要领导人,尤其是“一把手”的风险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人员或企业“合规官”如何发现这些风险行为,又如何让企业领导接受合理的刑事风险控制建议,是一项难度极高的工作。除了刑事法律的专业知识而外,与企业领导的沟通能力,对企业整体战略的把握,也十分重要。

风控点二:不同角色区别对待

企业(家)刑事风险控制的着力点应根据企业性质、企业家在企业中的角色定位具体确定,刑事风险在不同企业(家)的分布是不均衡的。

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5年统计的170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19个罪名,高频罪名依次为:受贿罪(43.20%)、贪污罪(27.67%)、私分国有资产罪(7.77%)和挪用公款罪(7.28%)。(见图2)

751名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1个罪名,高频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3.66%)、职务侵占罪(12.5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2.16%)、行贿罪(8.06%)、合同诈骗罪(6.97%)、挪用资金罪(6.15%)、单位行贿罪(5.8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3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4%)和诈骗罪(3.42%)。

显然,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差异极大。对于国有企业家而言,绝大多数犯罪表现为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在理论上可归属为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或挪用公款,通过损害本企业利益获取个人利益成为国有企业家刑事风险的主要来源。民营企业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尽管他们同样可能实施侵害本企业利益的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在更多情况下,他们所实施的犯罪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所在企业的利益——为企业融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企业谋求非法利益的(单位)行贿罪,为企业获取不法利润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帮助企业逃避义务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都是如此。

由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应选取不同的重点方向及应对路径。同理,不同行业(企业更可能触犯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罪名)、不同地域(有些犯罪的手法具有地域性特点)的企业,在企业中居于不同管理岗位的企业家(譬如主管人力资源与主管财务就会面临不同的刑事风险),刑事风险大相径庭,需要具体对待。

风控点三:政商关系考验智能

政商关系是企业(家)刑事风险控制中最难把握、同时也最需要适度拿捏的维度之一,极为考验企业(家)的风险管控能力及管控智慧。

在现实政商生态中,依附权力、攀附权力成为企业最便捷的“发展路径”之一。如果没有权力的支持,企业不要说发展,甚至在某些行业生存下去都困难重重。没有与刘志军的特殊关系,丁书苗的企业就不可能“做大”。而在另外一些案例中不难发现,“营造”以富商与官员结盟为主要特征的利益共同体,甚至成为相当部分企业(家)安身立命、围猎财富的基本路径。

不过,这些依附权力的企业家靠钱权交易起家,靠利益输送获取利益,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显而易见。遭打压竞争对手的反击,自身“经营”上的“纰漏”,尤其是其所攀附政客的任何官场“闪失”,都会“殃及池鱼”,迅速引爆前期不法行为所制造的刑事风险。近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各个层级的“老虎”、“苍蝇”相继被打,与他们存在非法政商交易的企业家纷纷落马,政治生态变化对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影响极为直观。从这一角度观察,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必须以国家及地方政局为重要参照,反腐力度持续走强要求企业家及时调整行为模式,及早完成政商关系的转型。

风控点四:环境变化未雨绸缪

经济及政策环境的变化与企业(家)实际面临的刑事风险息息相关,未雨绸缪、提前应对是防控关键。

一方面,企业家刑事风险与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密切相关,经济上行、下行或转型,都可能引爆相关领域的刑事风险。由融资引发的法律风险即是如此。对许多民营企業家来说,民间融资几乎是唯一可行的融资手段。在此背景下,民营企业(家)集资型犯罪高发成为必然。只有大力拓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并积极为民间闲置资本提供多元化的保值、增值方式,集资型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控制。而从企业层面而言,提前预判经济走势,重点围绕经济下行、资金链紧张所可能引发的集资类刑事风险展开管控,则是明智之举。

另一方面,政策面(含法律)的变动,直接关系到犯罪圈的大小和执法力度的强弱,企业(家)所面临的实际刑事风险与这些变动的关系极为密切,值得重点关注。以法律规范为例,其变动往往折射出国家刑事政策的调整,预示着相关领域社会治理方式与力度的变化。从前没有刑事风险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极有可能在法律变动之后成为某种刑事高危行为。在刑法增设骗取贷款罪之前,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某些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理论上不会导致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承担,骗取贷款的各种手法在潜规则中甚至演化为一些企业获取贷款的融资“技巧”。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迅速成为企业家犯罪中的常见罪名。与此相似,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触犯该罪的企业家也占有相当比例。可以预见,《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必然会为企业家带来新的刑事风险点。譬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范围的扩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都会为相关领域的企业家带来新的刑事风险,有必要适时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风控点五:安全隐患重中之重

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刑法观、安全刑法观开始在现实刑事立法、司法活动中发生作用。(见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加之媒体、自媒体传播效益的综合作用,凡是与“安全”相关的隐患都可能演化为导致企业(家)全局性、终局性溃败的刑事风险。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矿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乃至于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事故,都是如此。

从近期一些快速处理的典型案例不难看出,涉及公共安全及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引爆突然、发展迅速、难以补救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领域的企业家,在涉及公共安全及民生的经营活动中,谨慎行事、严格管理、合规经营,杜绝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以免为自己和企业引爆全局性、终局性的刑事风险。

总之,针对不同企业(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所处环境的变化、企业运行的现实状况,“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地提出具象性的刑事风控方案,是优质企业(家)刑事风控所追求的核心目标与应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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