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为社保补漏
2016-09-10
中华儿女 2016年13期
提到商业保险,很多人都会说,“我有了社保,不用买其他保险了!”或许这种想法too simple。
醫改刚刚结束不久,养老保险改革刚刚完成了顶层设计。对于改革的态度,学界的学者分两大拨,一个是倾向于发挥市场作用的,一个是倾向于国家干预。将近年来中央关于社保制度改革文件归纳起来,第一个特点,明晰政府的边界;第二个特点,大力提倡市场的作用,强调社会力量。
2013年9月26号国务院办公厅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已界定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比如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就业等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提供,非常明确。对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明确表示要更多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是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些文件和新举措,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扩大了边界,也从以下方面为商业保险带来机遇:
一、购买服务类
比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从本质上讲,新农合“湛江模式”和大病保险,这些都属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PPP类
就是公共私人伙伴关系,实际就是与社会的合作。20多年来,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从十年以前的十万人左右,增加到了现在,目前的管理方式谈不上什么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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