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视角下的台湾地区大学自治
2016-09-10刘东东
世界教育信息 2016年14期
刘东东
摘 要:大学自治是大学治理的核心,是现代化大学发展的保障。台湾大学自治的进步与教育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作为台湾重要的教育法律之一,“《大学法》”颁布时间早、历时较长、经过多次修改逐步完善成型,在台湾大学自治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推动与保障的作用。对“《大学法》”发展历史的回顾与特征的分析,有利于增进对台湾大学自治的认识,进而为大陆大学自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台湾;大学自治;“《大学法》”
台湾大学自治在教育法律的作用下,围绕大学法律地位、人事制度、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等核心问题的讨论和规定,得以进步和发展。“《大学法》”是台湾高等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颁布于1948年,历经多次修改,逐步发展成为台湾最重要的教育法律之一。“《大学法》”不仅保留了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传统,同时借鉴、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对“《大学法》”发展历程的回顾及内容分析,不仅可以增进对台湾地区教育法律发展状况的了解,而且可以通过“《大学法》”的视角思考台湾地区大学自治的发展。
一、“《大学法》”的历史沿革
1912年,时任民国教育部总长蔡元培负责起草了民国第一部规范高等教育的法律——《大学令》。受德国大学发展模式、管理理念影响,该法体现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思想,制定了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肯定了私立大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的人才培养目标。从1912年颁布至1924年废除,《大学令》经过一次修改,取消了各个学科的教授会、保留了评议会,而其他内容基本沿袭,这为民国初期现代大学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