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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急着全盘否定职业打假

2016-09-10郭玲

小康 2016年17期
关键词:消费者

郭玲

人们对于“职业打假”的质疑普遍集中于敲诈勒索,但并不能因为个别“职业打假人”对商家的非法讹诈而全面否定“职业打假”的价值,让“职业打假人”戴着法治的镣铐跳舞,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一表述被解读为“职业打假人”今后不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法)保护,从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职业打假人”这一概念是伴随着消费者维权运动而诞生的。1994年1月1日,消法施行,明确商家欺诈“退一赔一”原则,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正式拉开帷幕。1995年3月,年轻的王海在北京商场中买了两部索尼耳机,在意识到可能是假货后,他随即又买了10副,并依据消法索赔,最终获得近万元赔偿金。王海因此被称为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职业打假人”也就此进入公众视线。20多年来,“职业打假”一直是一个游走在道德和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反对者称其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支持者称假货横行,“职业打假”有其存在的价值,可以震慑无良商家。不可否认,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他们的行为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诞生,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和执法起到了完善作用。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施行,将“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对于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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