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中实现孩子的四项基本权利
2016-09-10魏重政
中华家教 2016年2期
关键词:儿童
在中国文化中,服从权威一直是被鼓励的,这对我们的家庭关系、亲子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要成人倾听、重视和考虑儿童的意见就显得非常困难,使得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现象:
父母以权威的姿态出现。在家里,他们的地位要高于孩子,并且常常以“我都是为了你好”的态度要求孩子、与孩子对话。
孩子发表意见的机会很少。父母要求孩子“听话”,不能有不同意见,有主见、常提不同看法的孩子往往被认为“不听话”“不懂事”。
孩子选择的权利有限。大多数孩子要根据父母的意愿做事,从小时候的学习班到长大之后选专业、找工作、结婚,一直要听从父母的意见。
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在中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这四项儿童基本权利具体体现在:
儿童的生存权指的是孩子拥有充足食物、干净饮水的权利;拥有适时、保暖衣服的权利;获得及时照料、规范治疗的权利;远离受污染环境的权利。
儿童的发展权指的是他们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游戏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儿童的受保护权指的是他们拥有不受到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的权利,当然也不应该受到父母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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