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可否不履约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2期
关键词:建筑
在房产交易中,付了定金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毁约,拒绝完成房产买卖交易的事件层出不穷。2015年7月20日,一桩价值千万的别墅买卖纠纷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买家在支付了350万购房款后,以自己是“限购对象”为由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买家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约?350万购房款能否收回?法院受理后又会作出哪种判断?
“限购对象”欲毁约
2012年6月,经营一家温泉度假村的金宣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接温泉度假村工程,而冯平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管理人。当时,金宣在发包工程的时候,提出条件要求冯平购买其位于上海的别墅,冯平为了揽下施工任务,同时考虑到买房也可以保值,同意购买金宣的别墅。这样一来,冯平和金宣在这场交易中,都能得到利益回报,可以说是双赢。
之后,金宣、冯平及建筑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冯平向金宣购买位于上海市的一处别墅,总价为1398万元,冯平应于2012年7月30日前支付定金500万元,后续购房款在2013年6月5日前付清。如冯平逾期支付房款按违约处理,其支付给金宣的定金没收。建筑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冯平的一切责任。合同最后由金宣、冯平签名及建筑公司盖章确认,另在合同落款处注明“此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等字,约定房款必须等金宣支付了工程款后再支付,支付房款的时间约定得较长,也是和工程款支付进度相吻合的。
令人意外的是,冯平在支付了购房款350万元后,突然反悔,拒绝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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