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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逊焚烧星条旗案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2期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德州国旗

攻击国旗是一种“言论表达”

1777年7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美国国旗的构成:13条红白相间的横条以及13颗以蓝色衬底的白色五角星,象征着美国建国之初的13个州。美国人对于国旗的感情,是在一战和二战中不断加强的。1907年,有人因为把国旗贴在啤酒瓶上作为广告的一部分而受到控告并定罪。不过在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也首次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维护人们以“挥舞国旗”的方式进行抗议的权利。从那时开始,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与国旗有关的抗议示威时,都需要考虑“象征性言论和行为”以及表达自由的保护问题。

上世纪60年代,反对越战和黑人民权运动兴起。巨大的社会动荡和世界范围内的“反思资本主义思潮”,使美国人陷入困惑。传统价值观念的崩溃,促使示威者以烧国旗这样的异常举动来表达愤怒。1966年6月,得知黑人民权领袖詹姆斯在密西西比遭到种族主义者枪击的消息,纽约市民斯特利特怒不可遏,并迁怒于无所作为的联邦政府。他取出国旗走到门外,点上火,扔在地上,并激动地向围观人群讲述自己的愤怒。很快,他被一名巡警逮捕,并被地方法庭判定有罪。

然而,当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大法官们虽然没有宣布《反亵渎国旗法》违宪,却认为该法禁止“用言辞和动作”来损毁、诬蔑和践踏国旗的说法,范围过于宽泛。地方法庭的判决仅仅因为一种“言辞性的冒犯”就对斯特利特定罪,构成了对表达自由的侵犯。于是,1969年4月,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推翻原判,宣布斯特利特无罪。1967年,纽约中央公园的一个大型反越战集会上,又出现了焚烧国旗事件。各报刊登的现场新闻照片,使之成为历史上最轰动的一次焚烧国旗事件。在民众压力下,国会在1968年通过了第一部《联邦反亵渎国旗法》。这部法案传达了当时大多数民众的爱国感情,却成为了诸多“表达自由”支持者的攻击目标。

1984年8月的达拉斯,年轻人们进行集会,表达对共和党政府的不满和愤怒。一个自称“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的团体参与了这项集会。他们的领导人之一,是一个叫作乔治·李·约翰逊的年轻人———这个年轻人的名字,从此和“国旗尊严”、“爱国主义”以及“言论自由”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这一天,在约翰逊的率领下,“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百余名成员吵吵嚷嚷地穿过达拉斯市中心。他们一边抗议共和党偏袒大企业的政策,一边呼喊反对共和党、反对里根的口号。游行队伍用喷枪向沿路的政府机构大楼涂鸦,还不时地破坏草坪和绿树泄愤。在精心策划之下,游行者们在街道上横七竖八地“装死”———这是他们的“反对核战、模拟死亡”行动。

“红白蓝,抢劫犯,让我对你吐口痰!”

他们向公众展示一旦核战爆发,人们会怎样地横尸遍野的惨状,以反对里根的军备竞赛政策。当游行队伍行进到市政厅门前时,有人递给约翰逊一面国旗。约翰逊接过国旗,倒上一瓶煤油,他的伙伴们将其点燃。约翰逊和示威者们一边焚烧,一边围着被焚的星条旗又唱又跳,并大声呼喊着口号:“红白蓝,抢劫犯,让我对你吐口痰!”

围观人群中不乏传统的爱国主义者。他们目瞪口呆,然而面对狂热亢奋的示威者,他们敢怒不敢言。直到示威者散去后,才有一位叫丹尼尔·沃克的旁观者小心翼翼地收起被焚国旗的残片,伤心地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一位便衣警察目睹了整个过程,并用对讲机向警察总部作了报告。警察随后逮捕了约翰逊,并指控他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反亵渎神圣事物法》。这项法律禁止亵渎一切“神圣事物”———它们不仅包括美国国旗,而且也包括德州州旗、公共纪念物和阵亡将士墓地等等。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行为者明知其行为会严重冒犯那些观看者的庄重感情,仍然一意孤行的话,将构成亵渎。

检察官很快找到沃克等目击证人,由他们出庭证明,焚烧国旗构成了对他们情感的严重冒犯。以此为依据,约翰逊被判有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和罚款2000美元。约翰逊自然不服,将案子上诉到德州刑事上诉法院。在法庭上,约翰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振振有词:“里根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是我烧国旗的主因。不管你是否同意,当时没有其他象征性的言论能比焚烧国旗更有力地表达我们的看法。这完全是一个姿态。我们有新的爱国主义,不是没有爱国主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后,约翰逊继续上诉至德州最高法院。

令舆论哗然的是,德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被约翰逊的自辩所说服,并在裁定中写道:“根据那次有组织的示威、口号、演讲和散发的资料,任何一个看到这一行动的人,都能明白他想传达的意见。所以,约翰逊先生的行为是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范围之内。”判词还引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在“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诉班尼特案”中的名段:“政府承认,个人有权与众不同,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用法令来维护公民的情感统一。所以,政府不能自己塑造一个统一的象征物,在这个象征物上附加一组它所主张的含义,再强制民众服从这一象征物的地位。”

在民意的压力下,德州政府作为原告,将此案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然而,直到5年之后,这个被命名为“德克萨斯诉约翰逊”的案件,才在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1989年3月21日,控辩双方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代表控方的检察官强调两点:一是,德州州法之所以要制裁焚烧国旗的行为,是因为它严重损害了无辜者的情感利益,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二是,“国旗作为民族和睦和国家团结的象征”,德州有着义不容辞的维护之责。

而为约翰斯辩护的律师威廉·肯斯特勒则辩护说,约翰逊和他的伙伴所进行的示威完全是非暴力的,他们也没有向目睹焚烧国旗的路人挑衅,怎么能说他们这一表达自己政治倾向的做法对其他人构成了损害?这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联邦最高法院经过长达三个月的休庭思考之后,方公布了判决———九位法官以五比四的微弱之差,判决德克萨斯州败诉,并且宣布全国48个州关于国旗保护的刑事法案因违宪而失效。

从宪政发展史的角度看,这一判决固然成为了言论自由领域的经典妙判。然而在判决公布的1989年6月21日,全民为之困惑、震惊、质疑不断,可谓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容忍焚烧国旗是在保护国旗权威

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形成了两派。其中多数派判决意见认为,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固然可憎,但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州政府不能以刑事定罪的方式来惩罚政治异议者。惩罚“亵渎者”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相反,容忍焚烧国旗的行为,能够强化而不是削弱国旗所代表的自由精神。而少数派意见认为,约翰逊的行为不是表达思想的必要方式,他不是在行使表达自由,而是在刻意触犯众怒,其行为既不传达任何思想,也不能给社会带来什么帮助。

最终,布伦南大法官代表多数派撰写了判决书。他写道:“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承认,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限于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承认下列行为具有表达思想的性质:学生佩戴黑色臂章抗议对越南的军事行动(辛克诉莫恩斯独立社区学校案)、黑人在‘白人专用’区域就坐抵制种族隔离的行为、穿着美军制服进行演出以批评美国对越南的入侵(斯卡特诉美国案)等等……约翰逊焚烧了一面国旗,这是其行为的一部分……行为的政治表达含义,都有明确意图并且明白无误……如果我们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一个基础性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够仅仅因为社会认为某种思想本身令人厌恶或者不能被认可而加以禁止。”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艰难的“五比四”作出判决,约翰逊无罪获释,并宣告各州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视国旗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一份民意调查表明,60%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在这股护旗力量的推动下,当年10月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但是这一法律立即受到了挑战。约翰逊试图再操旧业,却晚了一步。第一位当众焚旗、自请处罚的,是一名叫作艾奇兰的女子。她在《国旗保护法》生效的当日,就“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烧国旗。果然,她在被联邦警察依法逮捕之后,将联邦和《国旗保护法》一齐诉上了联邦最高法院。199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的微弱优势判决,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焚旗”这一表达行为受到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的立场。

然而,美国公民护旗的热情从未减退过。1994年,以美国军团为首的65个民间社团在国会山下庄严宣誓,成立美国公民护旗同盟。他们发誓要在全美范围内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游说运动,促使国会通过这一修正案。然而最终,护旗修宪的努力仍然无法通过参议院这一关。先后五次的动议都功亏一篑,尽管屡战屡败,但美国公民护旗同盟并不善罢甘休,声称:“我们将战斗至地狱结冰,然后继续在冰上战斗。”美国史专家任东来教授在评论该案时写道:“信不信由你,此案判决后,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几乎绝迹了。如果连烧国旗都合法,那烧它还有什么意思呢?”护旗联盟没能做到的事,却由联邦最高法院以相反判决的形式予以实现,值得后人细细琢磨玩味。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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