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2期
截至2015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共受理海关走私刑事案件109件180人30个犯罪嫌疑单位。其中,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35件53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40人,不批准逮捕10人,未结3人;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2件36人(其中,一延14件25人、二延6件9人、三延2件2人),均作出批准延长决定;受理一审公诉案件52件91人30个犯罪嫌疑单位,移送起诉28件44人13单位,法院作出生效判决13件17人4单位。
对上述走私犯罪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发现,目前走私犯罪案件呈现以下12种特点:
受理案件数量总体呈平稳态势;案发地相对集中于浦东国际机场;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学历普遍较高,其中不乏外籍人员;聘请辩护人比例较高;强制措施多以取保候审为主;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占比较大;犯罪方法、手段的多样化; 涉案标的金额或数量巨大;不捕率有所上升;量刑具有轻刑化的特点;坦白比例较高,自首比例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后,迅速成立相关问题的课题组。本文是对三分院成立以来(截至2015年9月25日)受理的109件走私刑事案件进行数据整理、调查分析后,就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的专业性探讨。
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006年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简称《走私解释一》、《走私解释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出台过《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过《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4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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