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哺农业立法要考量三个价值目标
2016-09-10赵谦
检察风云 2016年2期
赵谦
“反哺”是一个仿生概念,最早出自《初学记·鸟赋》中的“雏既壮而能飞兮,乃衔食而反哺”。借用于“反哺农业”这样的公共政策表述中则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表明在长期接受农业哺育后,工业、城市已然“长成”,应该回报农业。反哺农业是工业化中期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国外存在着反哺农业的理论、制度与实践但并无对应语词来予以表述,“反哺农业”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策性概念。它是“农业哺育工业”“农村哺育城市”的阶段性转向,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时所面临的一次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十余年来,中共中央通过连续发出的中央1号文件,将农业养育工业逐步调整为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中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进一步确认了我国未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反哺农业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反哺农业期,我国反哺农业问题的研究尽管进展时间不长但体系已较全面,只是很少有学者从法学特别是立法学视角切入研究该问题。事实上,工业化国家大都通过相关立法实现“以农补工”向“以工补农”的政策转向。如1933年美国农业调整法案、1947年英国农业法、1953年德国农业结构改革规划和1961年日本农业基本法,均标志着该国进入大规模反哺农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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