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案:自愿超时加班也违法吗
2016-09-10林海
检察风云 2016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林海
每天工作14小时的洗衣合同
故事要从1908年说起。这一年,一位名为艾玛·戈彻的爱尔兰移民,与俄勒冈州一家洗衣店的老板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女工每日工作14 小时,否则老板有权拒付工资。然而,由于工时过长,这名女工身心憔悴,健康每况愈下。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女工终于向这位名为库尔特·穆勒的老板提出了减少工时的要求。但是,这位名为穆勒的老板断然拒绝该女工的要求。穆勒说:“当时签订合同那会儿,双方完全自愿,并没有人强迫女工签字。”女工无奈,只好去俄勒冈州法院要求法官主持公道。
戈彻女士的起诉依据是俄勒冈州政府于19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一项法律:“禁止妇女在任何机械公司、工厂或洗衣房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起初,该法的支持者们尝试在全部工人中推行“8小时工作制”,但该项提案未能获得支持。于是,他们决定改变策略,首先缩短女工的劳动时间,继而再推广到所有工人。据此,俄勒冈州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女工的诉讼请求,禁止洗衣房老板以自愿签订的合同为由,要求女工超时工作。
然而,洗衣房老板穆勒在咨询了律师之后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俄勒冈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契约自由,应当违宪无效。穆勒对上诉充满信心,因为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中,联邦最高法院就曾判决纽约州的相似法律违宪。这个案件在当时反响极大:面包店主洛克纳因为违反纽约州的法律规定——面包店雇员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60小时,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而被纽约州法院判决有罪并处以罚款,洛克纳不服,最终将纽约州告上了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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