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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公平如何实现?

2016-09-10张吕好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0期
关键词:高招名额公平性

张吕好

初夏时分,高考季再次来临。今年高考的一个特殊背景是,由高招分省定额计划调整而引发的高等教育公平性问题,成为社会热议的公共话题。5月初有消息称,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的2016年高招计划涉及向中西部省份“输出”大量名额,部分“输出”省份的考生家长聚集陈情,激烈质疑该计划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正。事发后,官方声明招生录取计划不会减少,事件得以暂时平息。但近年来,围绕高招政策与实践公平性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迫切需要辨明法理,并在法治的轨道上寻求解决方案。

毫无疑问,向弱势群体或落后地区输出更多的高等教育资源,从而在总体上实现高等教育公平,乃是极具正确性的社会目标。然而,就具体操作而言,却可能涉及众多复杂的因素,需要审慎考虑和渐进推动。

首先,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只是一个相对概念,与适龄青年、高中毕业生的庞大基数相比,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依然是稀缺的。对此发展出一种公平的招生录取标准,就成为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核心所在。但在实践中,这方面的争论从未平息,无论是主张考卷面前绝对平等,还是附加实行弹性的自招、加分等政策,在巨大的地区差距尤其是中等教育资源差异化的背景下,都会导致一刀切或简单化的弊端,有公平之名而损害其实质。

其次,招生录取标准的公平性是一个侧面,它依托在更基础的制度之上,更取决于这个制度的公平性,即教育部门的分省定额计划。在高考考题的设计、高校自主招生人数比例的设定、考生加分项目的配置等方面,已然存在难以抹平的社会分歧,而分省确定招生名额更是牵涉了诸多复杂因素,难免激起更多的争论与不安。关于高招名额的分配,招生方、考生、管理方都有不同的主张和利益诉求,但症结还是源自对招生录取标准的不同认知。例如,唯考分论者甚至完全反对分省定额,反之,则主张通过分省定额来平衡其他利益。

设置定额是一种利益平衡措施,至于高招名额是按各省人口比例还是按考生比例来确定,其结果差异很大,而这体现了不同的偏好,具有不同的利害指向。再叠加上最近几十年社会急速发展而产生的其他变量,如人口迁徒、计划生育所带来的人口变迁,其复杂程度不言而喻,致使高招政策总是处于争议的漩涡中。而在招生政策与实践中,教育管理部门还会进一步地出于“地区平衡”考虑,调整高招名额的分配,向中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倾斜。

在当前高等教育资源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高招定额作为一种调控措施,向部分地区或群体倾斜,是矫正地区发展差异不合理的有效手段。人们并不否认“地区平衡”的合理性,而是关心如何合理地把握利益冲突的平衡点。它将极度考验决策智慧,需要时间和实际效果予以验证,尤其是要求实体与程序都应合法,否则势必造成新的不合理和不公平。

此次引发轩然大波的招生名额调整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把握利益冲突平衡点失当所致。一个颇具说服力的质疑理由是,近代以来文风昌盛、人才辈出的教育发达省,被强行调出近五分之一的生源计划,似有忽略历史和割断文脉之嫌,制定招生计划的权力被过于武断地使用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时刻处于变化中,高招计划的调整本应是常态,但在高考临近前的一个月,一次性作出一步到位式的重大调整,势必严重冲击人们的心理预期,也不符合政策稳定、透明的法理预设。

总之,与义务教育阶段相比,高校招生中的公平问题牵涉地域更广,社会后果更具敏感性,中下层民众对其赋予的社会意义更多。围绕高校招生所发生的每一场风波,其实质都是利益对立的反映以及利益分配的重设,映射着不同社会群体对于“教育公平”的不同理解。因此,制定或调整教育政策应当特别注重决策程序的公正,谨防冒进和激进,并将其合法性系于抽象公平和实际效果的完整结合。如此,凝聚共识以及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的教育公平,才能逐渐实现。

责任编辑: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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