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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下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

2016-09-10史倩孙庆贺

时代金融 2016年21期

史倩 孙庆贺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把杠杆率监管纳入四大监管工具之一,杠杆率的纳入会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行为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商业银行会根据杠杆率的要求调整经营业务的模式。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杠杆率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

一、杠杆率提出的背景

2008年经历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这场经济危机是由银行业的次级贷款危机引起的,银行的大量次级贷款无法收回,导致银行破产。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美林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国际集团AIG等,美国华尔街这一系列重大“变故”震惊了世界。这些轰动世界的事件把人们的目光转移到对银行业的监管上,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提出《巴塞尔协议Ⅲ》草案,并在该年11月于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包括:更为严格的资本定义、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引入与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监管指标等。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中国银行业的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其中杠杆率为首次正式纳入监管工具,其势必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本文将就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的影响做简要的分析。

二、杠杆率的概念

杠杆率是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资本与资产的比率,它反映了一个公司的负债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公司的还款能力,它是对于《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杠杆率与杠杆倍数互为倒数,杠杆倍数是指1单位资本可以撬动的资产的数量。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定义杠杆率的公式为杠杆率=■=■。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国际活跃银行的杠杆率应大于3%,也就是杠杆倍数应小于33.3;而中国银监会给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中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为4%,也就是杠杆倍数应小于25。

杠杆率监管是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可以从下面的公式中看出杠杆率=■=■。

从中可以看出,杠杆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为正比关系,杠杆倍数与资本充足率为反比关系。杠杆率是在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乘上每单位风险暴露的平均风险权重,从中体现出了杠杆率的提出对资本充足率的制约。杠杆率监管在本质上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一致,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有很强的风险敏感性,而杠杆率的计算不具备风险敏感性。

杠杆率监管的提出一定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例如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杠杆率计算中不包含风险因素,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选择风险更大的资产。

三、商业银行主要经营业务的界定

商业银行的业务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负债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的义务,预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商业银行经济利益的流出。商业银行主要的负债业务包括存款、借入款和结算性负债等。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的权利,预计行使该权利会导致商业银行经济利益的流入。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等。中间业务是指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中间业务)。

四、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杠杆率达标情况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杠杆率自实施杠杆率监管以来都基本达标,这可能是受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主要是传统业务的影响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年报来看,自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制定了新的杠杆率监管标准,我国四大行的杠杆率是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例如,中国银行的杠杆率从2012年的5.15%提升到2015年的7.03%;工商银行的杠杆率从2012年的5.14%到2015年的7.48%;建设银行的杠杆率也从2012年的5.41%到2015年的6.88%。

五、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杠杆率监管的提出会从影响商业银行行为的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之间的结构调整。黄海波(2012)认为杠杆率监管是一种简单的监管,而这种“简单”是一把双刃剑,在防止商业银行杠杆率过高的同时,也将付出一定的成本,例如银行可能利用杠杆率监管进行套利。2014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最终稿,相对于2010年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框架明确了杠杆率核算体系中具体纳入计算的资产种类,剔除了因资产的会计属性、监管属性不同带来的范围不明晰,使杠杆率的核算过程更加标准化,减少了商业银行因杠杆率的风险不敏感性造成的规避资本压力而采取的监管套利行为。

(一)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针对国外的混业经营模式的银行和投资银行提出来的,对于像我国这种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银行来说,由于杠杆率核算标准的风险中性,可能会造成商业银行在维持相同杠杆率的条件下选择高风险、收益率高的资产,违背了最初杠杆率监管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初衷。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优质资产的逆向选择,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二)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出台,可以看出其对中间业务和衍生品交易的影响要远大于对资产负债业务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从以下三方面看出:加强了对回购及衍生品业务的监管;信用衍生品风险暴露计提要求提高;详细规定了对表外项目的杠杆率计算。

从中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来看,证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主要造成的影响是衍生品业务发展压力增大,对衍生品业务方面的金融创新提出更高要求,杠杆率在中国银行监管领域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六、小结

自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提出杠杆率监管以来,总体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都有一定的影响,对于资产负债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使商业银行进行优质资产的逆向选择;对于中间业务的影响更大一些,主要体现在对于衍生品业务的创新方面。杠杆率新核算标准的出台使部分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下跌,这是由于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表现出来,这也就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调整提出新要求,并且要降低经营中的杠杆倍数。

参考文献

[1]黄海波、汪翀.杠杆率新规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2(7).

[2]巴曙松、朱元倩.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M].2015.10.

作者简介:史倩(1993-),女,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金融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孙庆贺(1992-),男,安徽亳州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金融硕士)专业型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