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扇窗
2016-09-09文黎照
中华环境 2016年8期
关键词:环境
推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扇窗

文黎照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业务部律师,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承担并主持环保部与浙江省环保厅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题研究》课题的研究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环保局首开环保部门向环境损害责任者发起赔偿的先河,向浙江某公司发出绍市赔偿函字〔2016〕01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函》,要求企业赔偿环境损害68.8万元。笔者在为绍兴环境执法部门直接解决受损环境赔偿的行为点赞的同时,也提出了环保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困惑以及解决方案,供读者参考讨论。
案件回放
2016年3月15日,绍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检查发现,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的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厂区西侧围墙外有排放口,大量呈较强酸性的淡黄色废水从河道水面下的排放口涌出,进入运河(外官塘)水域。
发现这一情况后,绍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启动对此次水污染事件的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经评估机构基线确认、污染暴露分析、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认为此次污染事件造成运河(外官塘)水生态环境的损害,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评估意见书最终核定环境损害数额为68.8万元。
环境有价损害赔偿
近几年各类环境问题频发,可是在现行的立法中,除2014年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外,缺乏更多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内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