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异品除宗有法的再探讨
——答沈海燕《论“除外说”——与郑伟宏教授商榷》
2016-09-09汤铭钧郑伟宏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复旦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上海200433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汤铭钧 郑伟宏(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复旦大学 古籍整理研究所,上海 200433)
同、异品除宗有法的再探讨
——答沈海燕《论“除外说”——与郑伟宏教授商榷》
汤铭钧 郑伟宏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复旦大学 古籍整理研究所,上海 200433)
同品(sapaksa )、异品(vipaksa)和宗有法(paksa)是陈那因明的初始概念。以“声是无常”宗为例,宗有法即这里宗命题的主项“声”,是辩论双方尚未共许是否无常的对象;同品是辩论双方已经共许为无常的对象,即除了主项“声”以外无常的事物,如“瓶”、“电”等;异品是双方已经共许为常的对象,即除了主项“声”以外恒常的事物,如“虚空”、“极微”等。同、异品除宗有法即宗有法(如这里的“声”)被排除在同品和异品的外延范围之外。同品、异品和宗有法三者各别,是陈那对于推论所涉及的论域全集最初的三分(tripartitionism),是陈那因明的一项体系性规定。在除宗以外的同、异品范围中,即双方未发生意见分歧的对象范围中,考察逻辑理由(因)与立论方所要论证在“声”上出现的属性“无常”之间的逻辑联系,用双方共许的证据来论证对方不承认的主张,是陈那因明论辩逻辑的核心思想,体现了陈那因明非演绎、非单调的逻辑特征。沈海燕教授对于因明原典断章取义,以附会传统的陈那因明归纳演绎合一说,错失了决定陈那因明逻辑性质的关键所在。她强调本体论上常与无常之间非此即彼的关系,默认声本来就是无常,将一己之见强加给古印度论辩的双方,这都脱离了陈那因明的论辩逻辑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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