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国际法规制研究
2016-09-05高建勋高明俊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高建勋,高明俊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国际法规制研究
高建勋,高明俊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而产生,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危害巨大。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三大公约对POPs进行国际法规制,规定各缔约方应减排POPs,控制危险污染物的越境转移,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虽然POPs被纳入公约规制范围,但在有关污染物减排的国际法规则中,减排资金制度、污染监测制度、援助合作制度等方面的建构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可以推动POPs国际法制度的完善,切实推进POPs的减排进程,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援助合作;行动计划;污染监测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Pollutants,以下简称“POPs”),是伴随着人类活动而产生的污染物,具有持久性、迁移性和高毒性等特点。POPs主要分为杀虫剂、工业化学品和无意产生的副产物三类。[1]杀虫剂类POPs主要包括艾氏剂、滴滴涕、毒杀芬、七氯、灭蚁灵、氯丹等;工业化学品类POPs主要是多氯联苯;副产物类主要为二恶英类POPs。目前,POPs共22种,分散在地球上各类环境中,对环境和人类危害极大,所以针对POPs物质国际社会制定了相关公约来规制POPs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