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宅街区制建设的几点法律思考
——以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宜居社区建设
2016-08-25石海朝
法庭内外 2016年7期
文/石海朝
法治文化
对住宅街区制建设的几点法律思考
——以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宜居社区建设
文/石海朝
201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意见》)颁布,该意见第16条规定,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对此纷纷解读,部分人担心会对生活安宁、通行安全等造成冲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如何看待住宅街区制可能对公众生活带来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眼。
一、完善并严格执行规划法律规范
中国城市建设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如:热衷建造新城,对老城改造、优化不足;一些建筑未达到使用年限即被拆除;某些道路不停地被开膛破肚,影响正常通行并浪费资源;个别人在城市街区私挖乱建地下室影响公众安全。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规划不科学,前瞻性不足,另一方面是未严格遵守规划法律规范,随意变更规划。上述情况,使民众对于居住小区的私密性和封闭性尤其重视。《规划意见》实施以后,要消除公众对于开放式住宅街区制建设的疑虑,就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规划法律规范。公权力主体在主导城市建设时,不能随意变更规划,破坏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布局,从而导致公共空间不足,不得不侵占私人居住空间,使街区制建设成为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一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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