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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2016-08-18由涛

紫光阁 2016年8期
关键词:政治责任管党治党

由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们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才能更好地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近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依据,将有力促进问责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

《条例》全文共1900字,13条规定,各项要求概括凝练、内涵丰富。整个《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党心民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法规,为推进新的伟大工程,保障新的伟大事业提供了制度基础。

《条例》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了重要保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必须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通过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把党的凝聚力焕发出来,把党的战斗力彰显出来,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条例》顺应了推进管党治党的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党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把强化问责作为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以及河南新乡市委、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严肃问责,全国共对4.3万名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当前,我们正走在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发挥制度的治本作用,必须从实践成果中提炼固化制度,把责任一层层压下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条例》解决了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全面从严治党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永远在路上,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有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17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

《条例》具有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时代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在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的这个重要节点,正需要不断织牢制度笼子,《条例》的颁布和实行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条例》聚焦从严治党,突出政治责任。《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这表明《条例》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和方向,坚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既要担当,失责必须追究。通过颁布《条例》,释放有责必问的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责任,推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条例》突出政治责任,是因为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党的责任是政治责任,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侵蚀的是党的执政基础,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条例》聚焦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这个突出问题,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突出问责重点对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条例》面向的不是普通党员,也不是最基层的党支部书记,聚焦的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条例》的制定坚持“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的原则,深刻理解并把握修订党规党纪要坚持正确方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贪大求全,抓主要矛盾,突出针对性,体现阶段性特征,坚持有理想但不理想化。《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体现政治性,突出政党特色。《条例》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已有事项不再重复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已有明确规定和程序的,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

把握《条例》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紧紧扣住政治责任不放松。《条例》问责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而不是经济责任或社会责任。这个政治责任具体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内容是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明确问责的方式方法。《条例》将问责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4种方式在党内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在问责实践中也应用较多。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和延伸,其他党内法规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来执行,制定《条例》要与正在修改的党内监督条例、已执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等统筹考虑,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现行法规中有关问责的规定等相衔接。党内法规中对相关处置措施已有规定的,《条例》不再重复,如,受到组织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安排工作,确定影响期。

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只有权力没有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责任也不能代替。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依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尽职尽责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中央部委党组和省级党委要把自己摆进去,党委(党组)书记要把责任扛起来,同时,省委书记把责任压给班子成员,并传导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再传导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纪委(纪检组)承担着监督责任,要从自身做起,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动真格、敢问责。有督促有检查,是压实问责责任的重要措施,年终要有检查,对没有做好问责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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