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探索
2016-08-16夏鑫
现代农业研究 2016年7期
夏鑫
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用做了规定,但土地征用实施的很多程序依然援引的是对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就研究而言,主要关注的是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土地征用的补偿的方法引用的是《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而各个省、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的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基本也是以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用于主地征用上的补偿。比如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样一来,许多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样发生在了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比如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因为局限于《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的规定的四个方面,从而造成补偿范围过窄,农民的一些其他损失,如潜在的在原土地投资理应可获得的收益无法获得补偿。另外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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