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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藏区妇女权利的问题及保障

2016-08-15央拉

人间 2016年22期
关键词:婚姻法藏区权益

央拉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浅析藏区妇女权利的问题及保障

央拉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和谐与法治国家的建立。

妇女权益;婚姻地位;法律保障

一、藏区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西藏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妇女,法律意识仍然十分的淡薄。据调查①,提及《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大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对这些都不了解,她们在生活中根本不了解自己究竟能享有那些权利,纵使她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能都没有意识到,更谈不上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目前存在的问题大致是:

(一)藏区妇女在婚姻上的受到的歧视。

首先是西藏实行外婚制,在父系血统②群体的婚姻被禁止。其次在传统社会,包办婚姻在上层的贵族阶层中较为普遍,婚姻大权紧紧掌握在父母或家庭长辈的手中。再次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广泛存在,而且在藏区农村情况更为严重。这里的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二)藏区妇女在教育、工作上受到的歧视。

从女性的社会角色上看,藏区女性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女性的整体素质比许多先进的民族女性群体差,所以文盲半文盲人数众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工作上的歧视对女性劳动者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严重被受损。2.西藏农牧区妇女在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1)西藏妇女由于长期受宗教信仰和传统思想的影响,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意识淡薄,在参与政治、选拔干部、日常生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观念和意识明显落后。(2)藏区由于男女劳动分工不同,各个承担社会角色也不同,导致掌握社会资源和机会方面也不同、严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和早婚早育习俗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妇女难以获得平等参与政治和经济的权力。(3)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西藏妇女的整体素质还是很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低,女性文盲比例远远高于男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

法律内容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内容上有许多不适当的地方,从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总体来看,原则性规定较多,注重宣言化、纲领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弱,此外,内容过于庞杂,相互协调性不够。

二、对藏区妇女权利的保障措施

(一)藏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上的保障。

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③,现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还增加了一条,即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款主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妇女利益的重视。

(二)藏区妇女及女童受教育权、就业权的完善。

在教育方面,国家在西藏自治区实行部分免费教育;笔者认为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偏远地区的经济,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资,只有这样,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得到更好的宣传和执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才能落到实处。

首先,应当重视妇女的利益,体现在立法、执法、行政管理等一切社会公共领域,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西藏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其次,注意了解妇女的状况,重视妇女的经验,感受和需求,与各行业的本职工作结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再次,在妇女职工中普遍实行三个月至半年带薪休假制;对孕产期妇女职工实行四个月至一年带薪产假制,等等。社会制度在西藏的建立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改变了西藏妇女毫无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历史④。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是很重要的问题。

(三)对藏区妇女法律层面上的保障措施。

1.藏区妇女在性别歧视问题上,《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加强对应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做细致的规定,应当给藏区女性平等就业的机会,提高藏区女性就业率。2.加强藏区继承法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保护出嫁女儿可以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应当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花粉中的权利,尤其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案件中注重维护西藏妇女的的财产权利。3.对藏区妇女在婚姻生活方面,保障真正的婚姻自由旧西藏妇女的地位低下,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面也可以找到证据。

(四)从政府活动上的保障措施。

1.国家在西藏实行名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的藏族妇女和其他民族妇女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据中国法律,西藏妇女与其他各族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力。

2.政府应当对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确实的帮助。家庭暴力既是社会的问题,也是人权的问题,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尽管目前我国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对有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不明晰,义务和责任设定不到位;保护惩戒手段少且明显乏力;存在重要的制度缺陷。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给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少数民族妇女更多的帮助及关怀,给她们撑起保护伞。

注释:

①雷明光:《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在思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②父系血统又称“骨系血统”是指通过从父亲传到儿子,在从他的儿子传到他的孙子,不断地在男性亲属中往下延续的血缘家族系统。

③新《婚姻法》作了如下规定,保护妇女的权益:(1)对男方离婚权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妇女特殊时期的保护,依据该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我国《婚姻法》新增加了离婚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条款的规定,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妇女的保护。(3)财产保护兼顾公平。

④拉毛错/丹珍卓玛:《西藏自治区妇女的法律保障及其社会经济地位》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116908-1.htm。访问日期: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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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6)08-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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