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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毒驾”,用法治筑起更强防线

2016-08-15邹伟

汽车与安全 2016年6期
关键词:控制能力防线公共安全



遏制“毒驾”,用法治筑起更强防线

这个6月,我们迎来了全民禁毒宣传月以及“6·26”国际禁毒日。在此背景下,“毒驾”又一次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然而,对“毒驾”问题的高度重视,绝不仅仅是逢时应景之举;更为重要的是,鉴于“毒驾”对社会公共安全日益增长的威胁,我们需要以加快推动“毒驾入刑”等实质性措施,构筑起更加坚强有力的遏制“毒驾”防线。

酒驾猛于虎,而“毒驾”更甚于酒驾。有研究表明,与正常驾驶人相比,酒驾者的控制能力下降12%,“毒驾”者的控制能力则下降21%。近年来,尽管禁毒工作已有初步成效,但我国吸毒人数仍在增长之中,特别是2008年至今我国登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这也意味着在我国驾驶人队伍中“毒司机”的比例在持续上升,手握方向盘的“瘾君子”随时随地可能变成“马路杀手”,从而形成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

毒驾危害严重,而现有法律对其惩处力度尚显不足。与已经入刑的醉驾相比,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目前对“毒驾”却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予以处罚,如未造成交通肇事,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这样的现状,某种程度上讲是对“毒司机”的一种间接姑息纵容,让他们抱有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将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在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先进国家,多年前就已经实现“毒驾入刑”,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一方面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收效显著,另一方面也对遏制吸毒、打击毒品犯罪发挥出重要作用。参看他山之石,对我国而言,在毒品日趋泛滥的今天,将“毒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已是迫在眉睫。

事实上,关于“毒驾入刑”的呼吁已有多年。早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有30多个省区市和单位部门提出“毒驾入刑”,这充分表明“毒驾入刑”已具有普遍社会共识。目前的立法障碍主要集中于操作层面,但此类担忧正在被快速发展的技术所消解,目前在国内一些城市试点的“唾液验毒”法就是解决方案之一,不过检测成本偏高。从更长远看,不能因为操作有难度就搁置立法,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善成熟之后再启动程序,而是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导向作用,向全社会释放一个清晰的信号,即我国法律对“毒驾”是“零容忍”的,作为一名驾驶者,就有责任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治理“毒驾”,预防比惩戒更为重要。从立法技术来说,可参照“醉驾入刑”的思路,对已经造成后果的实害犯,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还未造成后果的危险犯,则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理。在加强法律震慑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交管、禁毒、治安等公安机关内部警种部门的信息核查共享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和科技手段应用;进一步提升公安、安监、运管、医疗、禁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水平,将“毒驾”与行业禁入制度、社会征信体系挂钩,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一步将打击“毒驾”与打击毒品犯罪结合起来,融入禁毒人民战争的大格局之中。

还应看到,在我们民族的记忆深处,有着关于毒品难以抹去的苦难史,由此积淀、凝聚起的广泛民意,是遏制“毒驾”最为厚重的基础,也是最为有力的依靠。我们坚信,以民安为本、以法治为纲、以持久为要,一定能够取得禁绝“毒驾”之殇的新胜利,打造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又一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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