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反思
2016-08-11丁芸胥力伟
会计之友 2016年15期
关键词:优化
丁芸 胥力伟

【摘 要】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审视此次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进步与预期带来的改革红利值得肯定,但反思之下,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些许待优化之处,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授权需限制;从扩大征税范围、细化计税依据、提高税率等方面完善税制要素;从细化税收征管协调方案、明确税款归属等方面完善税收管理;从明确环保税稽查与举报内容和加强相关配套建设等方面优化外部环境与配套措施改革。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优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123-05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凸显,环境保护税逐步提上日程。早在2007年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曾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自此,关于环境税的研讨一直没有间断。经过近十年的研究,环境保护税进入立法阶段,而所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充分体现了十年酝酿的成果。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完成了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移,即费改税,此次改革能够实现排污费制度无法实现的目标,预期带来以下制度红利[ 1 ]。
第一,堵塞排污费征管漏洞。一方面,排污费制度属于行政手段,征收排污费不具有刚性,部分企业出现漏报、少报、不报或者欠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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