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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易二阶段视角下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构建

2016-08-11管亚梅束小雪

会计之友 2016年15期

管亚梅 束小雪

【摘 要】 基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二阶段视角,将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分为经营性持有和交易性持有两大类,并参照2015年11月19日出台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将经营性持有部分分为生产排放和日常排放核算,以期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些构想。

【关键词】 碳排放权; 总量交易机制; 分类核算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054-03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变暖愈演愈烈,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都密切关注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我国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并对10个重点排放行业如钢铁、民航、发电、水泥等提出了具体的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新标准不仅吸收了其他国家在制定核算标准方面的经验,而且充分研究了国内碳交易试点的实际情况,让涉及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有了一致口径,是国家标准从零到有质的飞跃。2016年6月1日起,相关企业按统一的要求对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测量和报告。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二阶段分析

苑泽明等(2013)指出目前国际上的交易机制有两种:基线信用机制和总量交易机制[ 1 ]。基线信用机制中包括管理当局、排放企业和测算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初期,管理当局为排放机构的排放量划一个基准线,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独立的测算机构核定排放企业的排放量,并与期初的基准线比较,典型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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