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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在并购交易中合并方的会计处理

2016-08-11王晨

会计之友 2016年15期

王晨

【摘 要】 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给出明确规定,而学者们讨论的各种处理方法大多是站在资产重组的角度考虑,并没有结合并购的类型进行分析。文章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了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下,合并方对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分别讨论了不同补偿方式下会计确认的时点问题。

【关键词】 并购交易; 业绩补偿;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048-02

一、业绩补偿对并购交易的适用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从规定中可见,业绩补偿只是针对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而定的,也就是说在理论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被并方不需要对合并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对被并方的估值和合并方支付的并购成本往往是交易双方商业博弈的结果,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评判标准,因此,并购后的集团公司通常也会要求被并方对并购完成后一段期间内的业绩作出承诺,若未完成承诺期承诺业绩时被并方应向集团或合并方作出业绩补偿。从业绩补偿的性质考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业绩补偿承诺同样适用于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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